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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意识培育的影响(2)

网络公共领域对公民意识培育的消极影响

易导致扭曲的权责意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公民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感受最深的是个人言论方面的自由度大为提升,再加上网络在权力申诉方面所拥有的强大功能,使人们的话语权在这里可以得到充分的释放。但是人们的自由意识在这样的公共空间很容易发生扭曲,在他们看来,现实世界中所不能实现的事情网络世界中的自由可以为其实现。在这样的意识驱动下,人们变得热衷于追求私利,自由主义、个人主义逐渐盛行,这种扭曲的意识带给公民意识的冲击是消极的,它使公民意识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发展走向歧途,并最终对现实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此外,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网络社会中具体有哪些公民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自己的公民责任,公民的责任意识模糊,而网络公共领域的虚拟性容易使公民认为公民责任在网络社会中无足轻重,它只存在于现实世界。这种网络责任意识缺乏的现象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公民的言行举止分寸感的丧失,对网络事件容易简单、冲动地介入,导致事件发展往往失控,甚至会发展到侵犯现实社会秩序的情况。”②

易形成偏激的批判意识。网络公共领域作为公共评论的平台,为公众提供了自由表达和沟通的文化环境,它要求公民在网上发表评论时具有理性精神,能够对事情进行理性地分析和批判。然而事实上,由于传统文化中情感在人们心中的份量要比理性占据更多的位置,“感情用事”的人居多,加上网络的匿名性,更容易激起人们内心深处情感的爆发。所以,当某些事件的有关信息经网络的传播形成事实上的公共话题时,很多参与讨论的网民,在没有详细了解事件的全部过程的情况下,通常从弱者的立场出发,发布具有煽动性、侮辱性和充斥着强烈的人身攻击性的帖子,以示对弱者的声援。更有甚者采取人肉搜索等非理性的过激行为,导致事态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网民们这种缺乏冷静思考的言论、过于情绪化的表达使网络论战走向了偏激,往往也使网络民意走向极端。

易产生虚化的法制意识。网络公共领域的特性使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自由度大为增加,于是一些人的自由意识扭曲,他们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言论:如虚假言论、侵权言论、极端言论。很多未经核实道听途说的信息都现身于网络;利用网络窃取他人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搜集并利用他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在网上随意披露他人的隐私;并且诸如对名誉的侵害以及对他人恶意的诽谤等行为在网络中经常发生。上述行为没有被监管,这势必会形成错误的法律观念,导致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化倾向。但是现实社会当中,人们的所作所为势必要受到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制约。

为此,公众会表现出对现实世界约束其行为的不满,而认为只有网络世界呈现出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如此下去,就会产生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其直接后果则是有关网络民主的实现方式无法改进,网络领域公民意识的发展受到阻碍。

易产生错位的参与意识。在网络公共空间里,网络行为者有着不同的成长背景和文化程度,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又给他们创造了更多自由言论的机会,这就使得网络世界里良莠不齐,真实和虚假信息同时存在。而且众多地区、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也被囊括在了网络公共空间,这里还容纳了各种反映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价值观念的亚文化,于是就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网络文化环境。而网络传播的超时空性使得西方某些国家利用这一特点宣扬其西式的民主思想和价值观念,一些不法分子、敌对势力也会趁机传播危害社会、国家安全的言论。诸如此类的网络信息长此以往会对公民的价值观造成不良的影响,导致其政治参与行为的失范。

另外,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习惯于网络上的非面对面交流,而忽视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长此以往,与现实社会交往的能力、实际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就会逐渐减弱。再则,在商业利益的浸染下,在网络中充斥着娱乐主义和享乐主义,人们在网上关注更多的是吸引眼球的八卦信息,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则较少问津,人们一旦染上这样的生活习气,对公共生活就会漠然视之,对于非功利性的民主政治生活不愿意参与。

利用网络公共领域培育公民意识的途径

发挥网络公共领域中社群组织的作用。网络公共领域的主体是由“个人”组成的“社群”。社群是“一群人彼此分享共同的文化历史背景、信仰和爱好,或者血缘、族群或地缘基础,或者自愿、天然地聚集在一起。”③公民在现实生活中的活动离不开一定的群体,在网络社会中的活动同样要依存于网络社群组织。可能某些行为看起来像是个人的选择,但是没有网络社群组织的存在,公民个人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活动对他人和社会就不会产生影响。公民意识依托于网络社群组织而存在,社群组织的内部结构、组织形式以及内容上的变化都会对公民意识产生影响。可以说,网络社群文化在培育公民意识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是深层次的。为此,我们要繁荣发展网络社群组织,大力支持那些积极向上的,同时也要依法加大对网络社群组织管理的力度,以防网络社群组织成为思想的垃圾站。

加强网络公共领域中的法制规范建设。任何社会或领域的发展都要有公共规范的制约,这样多数人的需求才能达到一个相对的均势。法律作为现实社会环境的重要调控手段,对于保证网络公共领域的稳定有序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至关重要。

首先,提升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良好的网络公共空间是公民意识养成的重要条件,但是网络中的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要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加大公民学法的教育和宣传,尤其要让这种教育和宣传渗透到网络领域,使公民形成守法、护法的观念,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得以加强。使公众认识到网络公共领域虽然提供了一个开放的言论自由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网络从本质上讲是依托于现实社会而存在的,公民的言行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其次,加大网络立法的力度。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建设方面还很欠缺,虽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网络立法的可操作性差,相应的责任条款缺乏,制定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网络的发展,因此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同时要根据网络的发展制定新的法律,网络法律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通过一系列专门立法,明确网络传播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那些恶意歪曲、造谣惑众、侵害他人权利等的不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网络公共领域的公正和自由,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

开展网络公共领域的媒介素养教育。媒介素养指的是人们对各种传媒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④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媒介信息具备鉴别能力。在信息泛滥和信息娱乐化倾向明显的网络公共领域,由于人的作用被弱化,大量的无意义信息、负面信息以及各种言论充斥着网络,使公众对信息的鉴别和选择变得困难。政府和主流媒体应准确及时地提供公众需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对信息的整合作用,为此,要加大对重点新闻网站和论坛的扶持力度,树立其权威性,扩大其影响力,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使舆论能够理性的发出声音,为公众甄别信息提供帮助,使公众能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筛选出真实有益的信息,同时摒弃那些虚假负面的信息。

二是对媒介使用的能力。公众在收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思考后,应当利用网络公共领域的平台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共讨论。公众要逐渐完成从自由、无序的表达到建设性的争论再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何领域里,问题的解决都是首要的,而当前公众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往往会忽略现实解决途径,只陷于问题本身的争论之中,所以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要学会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在和别人争论的过程当中达成理性共识,最终形成有积极意义的政策建议,推动良好公民意识的养成。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批判意识得以展现,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也将有更强劲的推动力。

(作者为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王建强:“浅析网络公民意识”,《科教文汇》,2009年第2期。

②陈联俊:“网络社会中公民意识的缺失与培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③许纪霖:《回归公共空间》,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7页。

④张爱萍:“网络舆论中公民意识的缺失及对策”,《学术交流》,2008年第8期。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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