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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制度观念对当代社会的影响(2)

 

家族式组织结构在民营企业运作中利弊兼有,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是企业做大做强的现实路径

家庭以及家族经济共同体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最古老的经济组织。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早期的手工业发展阶段,家族组织的引导和推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和家族也一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比如“勾栏胡同何关门家布,前门桥陈内官家首饰,双塔寺李家冠帽,东江米巷党家鞋,大栅栏宋家靴,双塔寺赵家薏米,承顺门大街刘家冷淘面,本司院鹤家香,帝王街庙刁家丸药,皆名著一时,起家巨万。”如明清时期的北京,就有很多专擅一种手工工艺绝技的家族。明清时期的苏州,也有一些掌握专门技艺的家族,“俱可上下百年,保无敌手”,被称为“吴中绝技”。

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证明,家族组织在保持和提高传统民族特色技艺和生产技术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工艺技艺主要在家庭或家族内世代传承,传授者和被传授者既是师徒,又是父子、叔侄等亲属关系,不仅有利于产品质量的保证,而且有利于技术的传承、改良和发展。由于家族手工业规模并不大,生产经营组织灵活,生产成本较低,又能直接面对消费者,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开支、提高产品竞争力,而且有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直接沟通,为改进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家族势力对传统技艺的严格控制和垄断,也导致了一些技术的失传,以及技术拥有者的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班固在《西都赋》中说:“商修族世之所鬻,工用高曾(高祖父、曾祖父)之规矩。”由于缺乏同行业竞争,致使技术革新动力不足。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但封建社会一贯秉持的重本抑末理念和政策尚未改变,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商人在“士、农、工、商”的传统序列中仍居于末位,国家层面也没有制订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人的相关权益予以保护。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逐渐扩大的商人队伍,开始寻求自我保护的方式,他们利用地缘、业缘、家族关系等互相支持,利用群体的力量拓展市场领域和发展空间,逐渐形成了商业行帮。在这一过程中,家族因素无疑也是重要的。外出经商,一则需要筹集费用,以备二则需要结伴而行。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彼此照应,解决了早期经费借贷、经营互助等困难,这也使得商业组织自形成之初就充满了血缘家族色彩。如徽商曾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商帮,聚族经商是其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他们常常是同族人经营同一行业,如近代文化名人胡适便出生在一个以经营茶叶为业的徽商家族。活跃在近代商场上的其他商帮也大抵是同样的情况。如曾在近代汉口建筑业市场上叱咤风云的浙商沈祝三,就是一个善于运用家族、同乡关系的成功商人。

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特殊企业形态,遍及世界各国。从国际上看,家族企业是很普遍的企业形式,很多闻名全球的大企业都带有家族色彩。据盖尔西克等人的研究,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至80%之间,在世界500强企业中40%由家庭所有或经营。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欧洲一些国家,家族企业创造的生产总值都在该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当代中国的很多企业都是从家族经济共同体转化而来的,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大潮中诞生的民营企业,很多都采取家族拥有或经营的形式。根据福布斯2012年中国上市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7月,1394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共有684家为家族企业,占全部民营上市公司数量的比重达到49%。

家族企业发展深受传统家庭伦理的影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企业在组织结构、管理模式、运作方式等方面都体现着浓厚的传统家庭伦理的色彩。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通行的市场准则和行为规范尚未及时建立,家族企业所具有的高效融资、低成本管理、内部聚合力强、资源共享程度高等优势,曾在推动企业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发挥过凝聚企业员工、降低激励与监督成本等重要作用。即便是当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后,因经济社会环境中仍存在很多适合家族企业生存的特点,家族模式仍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家族化的一些弊端开始逐渐显现。“家长式”管理、家族性传承、任人唯亲、狭隘的家族利益,正日益成为家族企业难以摆脱的桎梏和必须克服的掣肘,比如人力资源上的限制。家族企业在人员提拔和重用上容易任人唯亲,难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家族内外的员工之间容易产生隔膜,导致前者有优越感,后者无归属感状况的产生。前者对后者的进入往往有戒备心理,尤其是对有能力的族外员工,难以对其真正做到以诚相待、平等相待,这就导致精英人士无法成为家族企业的新鲜血液。

又如家族式管理模式和组织机制难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高效性。决策机制的简便和领导人的多谋善断曾是许多民营企业初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这样的决策机制和模式是建立在外部环境单纯和个人经验丰富的基础之上的。随着市场和企业的发展,企业领袖的个人主观经验已无法兼顾日益变迁的复杂市场环境,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成长挑战。这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再如家族企业的传承、接班人的选择问题。企业传承关系到利益问题,易造成家族成员内部的冲突。据麦肯锡咨询公司研究的结论现实:家族企业中只有15%能延续三代以上。根据福布斯统计,2012年,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中已经完成二代接班任董事长的有45家,仅占A股市场的7%,但相比2011年的4.6%有了明显增长。

针对家族式企业的弊病,要在充分考虑家族企业特殊文化背景和伦理特质的基础上,推动家族企业在向现代企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既不能完全排除传统家族文化在企业管理和运作中的积极作用和比较优势,这原本是家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来源之一;也不能无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通过观念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企业管理运行体系。实践证明,逐渐实行产权社会化和经营权职业化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家族企业现代转型的必由之路。

要通过建立有效、公平的用人机制,为家族企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人才队伍保障。改变传统观念,以多元化的企业传承模式取代单一的子承父业模式。既可起用家族成员中的合适人选,也可聘请职业经理人,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的决策监督机制,家族成员则对经营团队进行必要的监督、评估和激励等,由此推动企业向更大规模、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发展。要加强企业制度文化和企业精神的培育,有效整合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家族式管理理念,推动家族企业从注重“人治”向注重“法治”的转变。要重视现代企业精神的培育,引导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为企业的持久、科学发展提供人文支撑。

农村家族势力通过干预基层选举、煽动本族群众上访闹事等严重影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任重道远

安土重迁、聚族而居是家族组织得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农村由此成为家族势力重新抬头、死灰复燃的重点区域。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时,家族成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力量,这也使得家族组织有着深厚广泛的群众基础。

改革开放之初,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首先得到家庭、家族成员的认可,取得良好效果后在广大农村全面推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使农民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享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利益选择权。这一改革一方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另一方面,其也使农民对集体的依赖关系减弱,进而导致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和制约能力下降。农户的分散经营,规模小、效益低,使得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上遇到困难时,自然会向家族势力求助。同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弱化也给了家族势力可乘之机。特别是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和干部存在官僚主义、腐败问题,在工作中增加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伤害了农民感情,甚至使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产生不信任。再加上家族势力对农村事务和农民生活的主动介入,使得当前农村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家族势力重新抬头的状况。家族势力通过兴修族谱活动,募集钱财;通过建祠祭祖等活动,凝聚族众,进而对农村的权力配置和资源配置施加影响。

当前,农村家族势力借助村民直选制度成为影响农村基层政治生活和政治结构的重要社会因素。实施村民自治本来是推进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却由于某些家族势力的介入而在一些地区变质。有些家族头领不满足于拥有族内权力,还插手基层选举,为本姓候选人拉选票,以所谓“合法”手段,获得村干部职位;有的家族势力通过在基层组织中寻找和培养其代言人,以操纵基层组织,由此削弱了基层组织的合法地位,导致一些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在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时,遭遇很大阻力。有的家族势力已成为独霸一方,横行乡里的恶势力,他们经常煽动本族群众以集体上访为名,采取过激行为,冲击基层党政机关,影响国家行政、司法工作的正常展开。家族势力已成为削弱和对抗基层政权的重大隐患。另一方面,基层干部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也深受家族意识影响,使之在为人处事时将家族利益至于国家利益至上,以公共权力为血缘关系编织利益网络,由此导致“裙带风”、帮派作风盛行,并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为此,要通过强化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有力遏制农村宗族势力,特别是对那些带黑社会性质的家族恶势力,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铲除。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作用,通过建立多种形式、多种功能的社会服务组织,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水平,防止功能缺失,让家族势力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同时通过采取各种教育形式和综合治理措施,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知识,督促农民遵纪守法。要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壮大集体财力,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消除各种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要严格选拔农村基层干部,把那些讲政治、有正气、懂经济、会管理、秉公办事、敢同黑恶势力斗争的人,选进基层班子;决不允许对那些家族观念严重,热衷于拉帮结派、个人利益至上的人,进入农村基层组织。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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