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内容繁杂急迫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载体的村民自治的内容相对简单,行政性的职能主要是协助乡镇政府的行政工作,自治性的职能主要是管理村级内部经济、社会、文化、治安、基础设施、环境等,经济性的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村办企业等。
但是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的经济活动更加密集和活跃。密集的经济活动必然会使人们围绕着利益而进行的互动活动更加频繁和密切,利益冲突也会增多。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村办集体企业可能面临着利益分配不公的争议,一些高污染的企业可能会引发村民与企业之间的冲突以及环境灾难,尤其是由于征地而引发的利益冲突更加激烈。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都对土地形成了越来越突出的需求,但是围绕着征地补偿问题,农民与村干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经常意见不一致,往往会由于利益问题而不断上访告状、甚至会发生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这些都使传统意义上村民自治的内容变得繁杂急迫,冲突频发。
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是失地农民生存的保障,然而有的地方政府基于降低政府土地征收的成本,常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发或少发征地补偿款,有些基层政府或村委会滥用权力,违规截流或挪用本应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有的甚至不安排失地农民参加社保或擅自降低失地农民的社保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民只能得到土地非农化收益中的很小一部分,这种土地收益分配上的不公、征地补偿措施实施中的不规范,严重侵害了农民应有的土地权益。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征地补偿引起的,这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村民委员会在很短的时间面临巨大的压力,给村民自治增加了很多现实难题。
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协调政府、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如何在利益分歧中找到均衡点,就成了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这些问题会不时发生、频繁出现,并且一旦出现就会非常急迫,严重考验村干部和村民的应急能力,将给村民自治平添很多难题。
外来力量频繁介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就逐渐进入了一个加速的社会转型期,而农村更是处于一个高速转型和变迁的中心。在赶超压力下,中国的城市化具有完全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一是速度快,二是规模大,三是政府主导。如前所述,在政府主导的快速城市化过程中,为了追求速度和效率,各种主体围绕着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更加频繁和密切,利益冲突也会增多。他们为了自己的目标,都会积极介入到村民自治的事务中来。而相对于村民自治来说,这些来自于外部的力量,不仅频繁,而且强势,村民和村干部自身根本无力招架。
外部力量对村民自治的频繁介入在当前集中表现在征地拆迁问题上。为了经济发展和快速推进城镇化的目标,地方政府会成为一个积极活跃的主体,直接介入到农村的征地拆迁活动中来。地方政府经常打着集约利用土地、发展现代规模农业、推动城镇化进程等旗号,来到农村推动土地流转和农民的集中居住,介入村级事务。开发商和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或者在地方政府的引介下进入农村,或者自己直接走进农村,介入和影响村级事务。
问题不在于地方政府、开发商和企业是否应该介入和影响村级事务,而在于他们影响的方式是否正当。按照正常的程序,村民是否集中住进楼房,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村民是否出让土地以及以什么样的补偿标准出让土地,都需要由村民讨论决定。但是要想让村民在所有问题上达成共识,需要深入沟通、耐心说服,而这一切都需要时间。为了提高效率,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去做那些耗时费力的说服沟通工作,而是用行政化的手段强势推动,不惜违反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住进楼房,或者强迫他们出租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外来企业“购买”农民的承包地。很多情况下,村委会被迫成了地方政府和企业推行自己意志的工具,村民会议根本不召开或开同虚设。换言之,发展的压力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外部力量频繁介入村级事务,而这些外部力量为了追求效率经常以行政化的手段强势介入,完全破坏了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快速城市化进程的特点虽然不能说明中国村民自治的一切问题,但是客观上决定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一些重要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根据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结合中国的实际特点,我们可以判断,中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仍将持续30~50年才能趋于平稳。因此,中国的村民自治将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社区形态不断变化,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村级事务纷繁复杂,来自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外部力量不可避免地不时介入。只有当中国大规模、快速的城市化进程趋于平稳之后,农村社区形态才能趋于稳定,人们的社区意识才能逐步培育起来,那时的村民自治才有可能真正走向稳定、和谐和成熟。
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村民自治当前及今后面临的这个客观特点,才能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清楚地认识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才能为村民自治的今后发展和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当然,我们没有必要为村民自治的这种现状和未来趋势过分担忧,而要认识到这是中国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更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创造经典意义上村民自治的实施条件而让中国快速发展的脚步停下来。但是,我们也绝对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为了单纯实现城镇化和经济发展的政绩目标,一厢情愿地强力介入村民自治内部的事务,不尊重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和农民的意愿,忽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侵犯农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的快速城市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注重城市化的质量,而不能急功近利、劳民伤财。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需要村民集体讨论和决策的公共事务,这为实现村民自治的精神提供了条件和舞台,正是充实和发展村民自治的大好时机。各级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在涉及村民公共利益的问题上鼓励和指导他们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做到既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权利,在这个过程中提升他们的政治素质,又能提高全国各地城镇化的质量,从而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的双赢。
(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萍乡学院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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