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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反思与重构(2)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要求,根据我国法院的执行现状和各地区试点工作的反馈以及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可以仿照欧美一些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典。但是,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完成和建立的,需要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首先,由其他相关的法律对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其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和特征制定本地区的法规和规章,这样就为今后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积累工作经验和立法经验。最后,制定一部独立的社区矫正法典,对社区矫正作出全面而细致的法律规定。

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但是现实中,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众多,其是否具备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人员、经费、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条件呢?

我们应该从国家层面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代替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和任务。当前,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分别进行了机构建制,例如在司法部下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地方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下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这可以看作是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在政府层面实现的重大突破。但是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仅仅停留在编制建设上,各管理局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还有待具体制度上的不断细化和完善。总之,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进行独立建制,完善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处(科)的转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建立分类化的管理机制。根据被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矫正措施,提高对罪犯的针对性,有利于矫正效率的提高。我国可以吸收“北京模式”的经验,以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和悔罪表现为标准对服刑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被矫正对象的级别适用不同的矫正措施。

根据犯罪人特点的不同,相应地对他们的矫正措施也应不同。我国的社区矫正方式比较单一,大多包括电话报到、政治汇报、说服教育、普法宣传、公益劳动等,不仅内容机械空洞,而且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实际效果。我国可以仿照欧美等国增设社区服务刑,将罪犯置于社区中,以社区劳动作为服刑内容。法院可以判决的形式要求罪犯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劳动,被矫正者不能要求获得报酬,社区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方式也应改变,不能仅仅以说教的方式进行,而应丰富矫正形式,有针对性地实行矫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因人施“矫”。

加大专业的矫正人员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具有惩罚性和恢复性的价值功能,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承担,实践中因其业务繁忙、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原因,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社区矫正制度完备国家的做法,增设社区矫正官制度。我国社区矫正官的编制应当属于各地方的社区矫正处(科)、司法局的一般公务员,其职责主要是运用其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帮扶教育,工作内容可以包括对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心理测评和指导、扶困帮教以及其他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事务。在社区矫正官的选用上,除了应该具备一般公务员的素质之外,还应当充分考核其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例如法律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等。

在社会参与上,可借鉴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外包”的形式将具体的社区矫正事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执行。具体来讲,可由司法局或社区矫正处(科)出资购买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由这些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考核评估,政府所要做的仅仅是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检查监督而已。这样不仅能够减轻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工作负担,使得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而且还能培育一大批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团体。另外,还要鼓励社会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中来,发挥社会志愿者在工作热情和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社会志愿者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募,对其任职要求不必像社区矫正官那样严格,一般要求其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充足的工作时间即可。这样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就由专业的社区矫正官、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协助性质的社会志愿者们组成,各司其事,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构建良好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的执行脱离了社区是不行的,因此良好的社区环境是我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在我国,由于社区矫正实行较晚,民众对社区矫正往往不能理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常先进的行刑方式,必然需要构建良好的社区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让民众尤其是社区居民真正地了解社区矫正制度,让民众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让他们从心底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此,我们可以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居民进行表彰,加大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的宣传,进而转变传统的重刑主义刑罚观,更新社会化的行刑理念。 

对于社区建设,物质上要完善社区的基础设施,精神上要营造一种和谐、包容的社区环境,增强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区精神,共同参加社区的管理和建设。形式上在当前我国公民社区普遍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宜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社区,最终实现由行政社区向公民社区的过渡。

根据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来看,刑罚朝着轻缓化发展的趋势不可改变,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先进的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文明的刑罚理念和人权主义思想。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们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对策,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为南阳理工学院讲师、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政府治理机制研究”和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社区矫正二元化价值冲突平衡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JJD810160,2014GH027)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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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重构   制度   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