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仅为行政权力的形式载体,是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力清单的公布,解决的是行政权力“列单明细”的问题。权力清单应当随着行政权变迁而不断变化,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有必要。权力清单的内容应随着法律的立、改、废或者行政机构的调整而相应变化。一是因法律的立、改、废,权力清单需要相应调整。在该部门在进行职权清理时,某部法律合法有效,但是在权力清单公布后新法生效,旧法随着废止,这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二是因机构和职能调整而需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行政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是我国“大部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旨在破解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不清、互相推诿等痼疾。因实施主体职能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行政权力的,应依据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调整。三是行政权力取消。新公共管理运动要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的积极性,有些行政权力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而逐渐取消,演变成社会权力。这时,权力清单的内容亦应随着调整。四是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承接。这时上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转移、下放给下级政府,两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内容都应当相应做出调整。综上所述,权力清单工作并非一劳永逸,应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查漏补缺。
重点推进镇、街行政职权清理。我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镇)四级。我国实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乡镇和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因直接与公民打交道,承载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权力清理是清单制度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关乎该制度建设的成败。经笔者统计,省、市、县三级权力清理的速度远比乡镇要快。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倚赖自上而下的推动,乡、镇一级尚未全面铺开启动该项工作;二是镇、街的权力形式更为复杂,既有行政权力又有公共服务项目,很多行政职权的性质亟待予以统一界定。如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的初审、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初审等事项都掌握在镇、街手中。这些事项的初审结果与相对人的权益休戚相关。该初审权应当定性为便民服务事项还是行政许可的初审权,各地区做法不一。笔者认为,该行为如何定性,取决于镇、街的初审权是实质的审核还是仅负责材料的转移递交。如果镇、街仅负责将行政相对人的材料移交给相关部门,并未进行实质审核,则该项权力系受委托行使职权,其责任归属为受委托部门;如果相对人对其初审决定不服,应当以具有该项职能的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如果镇、街进行实质审核,则属于行政许可权的组成部分。此种情形中,镇、街的审核行为直接影响到相对人权益,应以镇、街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未来,应当将镇、街行政职权清理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予以推荐。
综上所述,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推行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回应,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要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制度化、法治化。
(作者为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中法治河北实现路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5FX046)
【注释】
①柳霞:“权力清单制度: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光明日报》,2014年1月17日。
②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3/24/c_1114749180.htm.
③“反思巨贪案:国内首份市长‘权力清单’邯郸出炉”,《南方周末》,2005年8月26日。
④郭金超:“李克强详解三张施政‘清单’: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人民网,2014年11月10日。
⑤杨伟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义和落实”,《中国法律》,2014年第1期。
⑥⑦黄学贤:“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若干问题探讨”,《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
⑧安徽省阜阳市编办:“安徽省阜阳市全面完成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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