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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途径(2)

此外,因传统体制的影响,各级政府在危机发生时多首先考虑自身如何有效治理危机,而在主观认识上对社会组织或公民相对忽视。由于危机意识的缺失,在公共危机爆发时,很多公民无动于衷,对参与公民危机管理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主人公意识,在多重不利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极易让原本轻微的危机升级,以致更大的损失出现。从公民的整体危机意识考虑,我国公民当前危机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很是一般,整体上依旧将自己身份定位于被管理的受助者。综上可见,在我国公共危机治理中,如何鼓励社会组织动员全体民众的有效参与依旧存在诸多不便。

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已颁布和实施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为我国危机应对和管理予以明确细致的规定。其中既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其他组织等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各种捐赠、支持等,也规定了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应依据自身情况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中;既规定政府可以组织公民开展救援和处理工作,也规定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负有听从政府命令或决定的义务,即应配合政府来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但是我们应看到的是,到目前为止各类社会组织在我国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旧未得到充分重视,其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权利和义务也未被进行明确安排。对其支持和肯定的权责依旧笼统,置于法律层面的权利救济等工作,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参与途径和职责上的规定更亟待完善。我国社会组织尽管在很多公共危机治理力量中已形成重要构成部分,但从整体上分析,其行动更多是各为其主,各行其是,社会资源未能有效配置,导致在公共危机治理工作中存在大量空白和混乱地带。为此,只有明确其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主体上的地位,完善危机相关立法,才能切实有效地促进相关治理工作的多元化和有序化。

组织基础薄弱。当前我国公民参与的各类社会组织,在参与公民危机治理上的组织基础不够牢固,无论数量或是能力水平都与先进国家存在不小差距。从国际环境来看,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着日渐重要的救助和服务效能,其既可以在危机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开展资金筹集、灾情救助、秩序维护等工作,也能在危机事后的重建工作中提供大量的技术、资金、人力等服务,无论全球性或是地区性的灾难事件中,社会组织都成为公共危机应对中极为重要的力量。但是,应看到的是,我国很多社会组织的官办性质、行政成分浓厚,其创新性和灵活性则相对一般,一些组织甚至沿袭了政府工作作风,而变相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附属品,为某些潜在腐败提供了温床,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与其自身应有的自治性和独立性背道而驰。同时,由于其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尚未被我国法律制度明确纳入,因此其有序参与过程中的必要步骤和组成部分均难以落实。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实践建议

公共危机治理工作的成败,直接取决于制度保障和程序约定是否完备,只有行之有效地协调解决各类主体在危机治理中彼此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冲突,优化配置、差异整合其危机治理资源,公民的权益才能得以保障,危机化解的目标也才能最终实现。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促进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和责任机制。当前各国对社会组织及其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的共同认知为:重视从入口管理向过程监督过渡,在让其等级注册手续简化和放缓同时,对其活动开展、组织运作等过程强化控制和监督。我国应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权责各方置于危机状态下的正常运行,为社会组织介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此外,也用强化对其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尽快制定完善《社会团体管理法》等相应法律,促进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

促进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多元协调的合作治理模式。社会组织和政府协调合作治理机制的实现,是政府与各类组织协调运转、优势互补的前提保证,也是危机治理能获得成功的关键聚合点。我国社会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较为初级阶段,其自我成长能力略显稚嫩,为此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政府必须不断加大对其支持力度,创制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在社会保险、财务税收等方面予以便利和优惠,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各类社会组织应予以必要授权来切实发挥其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主体效能,确保其有效运用自身资源或其他公共资源参与到危机治理中去。应尽快完善危机立法,对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在此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多元主体在危机治理时能依法、有序进行。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主要领域。社会组织在危机发生时可以起到社会控制中介作用,能为国家与社会、公民的关系作出一定缓冲。其既可以在危机事件出现后配合政府对受灾区实施援助,也能在救助过程中,将其与社会公众长期构建的良好信任优势充分体现,可将其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深化,促进其和行政体系对接良好的社会机制的实现。

此外,在危机治理中,社会组织也应注重提高社会公信力,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在面对危机治理时,各社会组织之间应优势互补,相互支持,整合有效的资源为无限的危机治理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民间组织自律联盟作用,促进各社会组织在危机治理中实现共赢和共益。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本文系民政部2014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MZMJR077)

责编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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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途径   危机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