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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2)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规管

明确治党机制立足于制度化建设。制度化规管是我国政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要实现党的制度化规管,关键把法治的基本思维和方式内核贯彻到治党活动中去,充分发挥制度因素的作用。实现党的制度化规管不仅需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也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防止断层或者冲突。

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这是党中央对于我国党内法规建设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应在以下三方面着力展开:实现党内法规之间协调统一,修改或清理矛盾的规定,注意党规党法间的衔接性、协调性;增强对已有党内法规制度的配套建设,完善既有规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完善相关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党内民主和规范权力的行使。

另一方面,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虽然从广义角度而言,党内法规属于“软法”的一种,具有规范性。然而从现实层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无论在制定机构、强制力还是效力范围上均具有区别。如不能正确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的关系,将两者杂糅而谈,不仅会损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还会阻碍治党机制的制度化目标的实现。王岐山指出“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一致或在此之上,相反党内法规在其制定与执行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应遵守的准则。在现实层面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党内法规可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相关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增强其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体系。

规范组织领导机制。限制公权,防止权力滥用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而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约束组织领导因素是法治方式在从严治党机制的具体运用。要实现从从严治党的“常态化”规管,需要发挥组织领导的积极作用,限制约束消极因素,消解“治乱循环”现象的产生。约束组织领导因素不代表忽视治党机制中的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将组织领导的意志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关键在于强调制度执行的程序性和强调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性。

其一,强调制度执行的程序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制度建设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⑨通过完善制度化程序,明确执行的具体细则以及违规责任,才能有效约束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如在党内选举监督机制方面、党规党法方面增加对违规党员的罢免办法和处分规定,国家法律方面建立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诉讼机制,对其进行法律制约和惩处。

其二,强调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性。要实现治党机制的制度化规管,必须规范各层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一方面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明确违规责任,另一方面,要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切实实现民主集中制。党员干部是党建工作的核心,因而更要强调其行为的规范性,防范权力腐化现象的发生。

完善党内民主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只有真正实现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才能有效防止权力腐化。党内民主的完善需要制度建设的推动,只有实现治党机制的制度化规管,使相关制度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有效规范部分领导干部行为,保障党内民主的实现。

在完善党内民主的制度保障上,对于每一项民主权利规定都要具有可操作性,明确相关程序性规则,防范民主权力成为表面文章。就党员的知情权而言,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补充党内的具体事务方面,如党员在党内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知情权,以提高当党员干部选拔过程中的透明度。在选举层面,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具体选举程序,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在投票之后公开唱票、记票、监票,让整个投票过程公正、客观、透明。

发挥党外监督相关制度的作用。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群众监督也是我国党外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党外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党外协商以及群众监督的制度化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环节。但法定程序以及刚性约束力的缺失,严重削弱了协商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效力。完善党外监管制度的关键是推动党外协商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制度化,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将政治协商制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可使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此,可以通过制定《人民政治协商法》和修改《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范》的相关条款,将政治协商制度、机制、程序固定下来。通过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切实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实现。

群众监督制度方面,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保障措施。首先要健全群众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各级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的举报和申诉,对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打击报复等行为,要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其次,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群众了解党的决策以及实现监督权力的最重要的方式,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的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确实保障群众的听证权。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年5月12日。

②吴建华,叶国英:“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以法制权”,《求索》,2005年第8期。

③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02年11月5日。

④梁瑞英:《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08页。

⑤刘长秋:“软法视野下的党规党法研究”,《理论学刊》,2012年第9期。

⑥罗志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求实》,2012年第8期。

⑦黄小军,朱勇:“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内在逻辑”,《学术探索》,2015年第3期。

⑧Choi, Suk Bong, Soo Hee Lee, and Christopher Williams. Ownership and firm innovation in a transition economy: Evidence from China. Research Policy 40.3 ,2011.

⑨辛鸣:“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有深意”,人民网,2015年5月12日。

责编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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