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商会建设的发展新方向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回顾商会制度的形成,我们可以看到一条非常清晰的脉络,那就是经济发展变化是商会制度演变的基石。在初期,只有商品的概念,商品的流通受时空的限制很大,作为个体的商人一般都是独立运作,难以产生像商会这样的组织。后来有了商业的概念,商品交换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得到了扩展,比如随着丝绸之路的开拓和东西方贸易的兴起,也就出现了波斯商队以及中国的马帮; 商品经济发展到产业阶段,社会分工更精细,社会资源的重整组合能力也越强,个体的商人已经难以胜任,于是出现了基于亲缘血缘地缘而形成的商帮,历史上的浙商、晋商、徽商,都曾经显赫一时;而现代管理思想的形成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又使得商会这一更符合现代化的商业组织形式走上了历史舞台。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商会组织视为并列于市场、企业、国家、非正式网络或门阀的第五种经济制度或社会秩序,在参与社会经济治理中起到了独特作用,即:企业、政府、商会形成“三位一体”的跨国资本推进策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先行,政府全面制定配套政策,商会率先实施“走出去”战略。而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国对外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欧美国家大量外资企业集中涌入,美国、日本、德国等以外国工商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外国商会也在短期内大量涌入北京、上海等外资集中地区。由于经验成熟并且完全按照市场化手法运作,“洋商会”在市场开拓方面的功能十分强大,能够为其会员企业提供包括市场营销在内的综合服务,避免会员企业自己单枪匹马地在国外市场上闯荡。同时,这些商会还通过各种方式和驻在国政府保持密切沟通,为本国企业在进出口和税收等方面争取最大限度的优惠政策。这些商会已成为本国外商企业的利益集团代表,商会也成为商界人士活动的主要场所和了解信息的主要途径。他们在中国的产生、生存和发展模式,为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商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前段时间,习近平主席在西雅图参加中美企业家座谈会时,充分肯定了两国商会和商界在中美经贸合作中的推动作用,商会“民间外交”的作用又一次凸显。
政府现在对商会态度讲究的是鼓励自由恋爱,由社会自发自主地产生商会,并赋予商会一定的职能。这一职能可以简单概括为“排头兵、协调员、促进者”。
所谓“排头兵”指的是,商会将率先填充政府职能转变后释放的社会结构性治理空间,成为城市社会治理的“排头兵”。培育社会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商会协会类作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四类社会组织之首。商会协会作为“枢纽”作用所连接的不仅是政府与市场,更涵盖了众多分散的企业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样化的社会主体,因而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商会协会的率先发展,既有利于发挥商会在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也有助于带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
所谓“协调员”指的是,在针对劳资矛盾等问题上,商会居中协调,为化解纠纷而努力。近年来,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激增,民营企业的劳资矛盾是主要表现之一。其发生领域广泛,数量不断增多,倘若处理不慎,极易诱发严重的群体性社会事件,是当前突出的一个社会矛盾。据统计,劳资纠纷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大诱因,占全部群体性事件的三成。一般而言,面对劳资矛盾,西方商会通常极力维护会员企业利益,与工会等劳工利益组织形成对抗。而与西方不同,在我国,中国特色的商会协会既要求维护企业利益,也要求与工会等保持良性互动,起到解决劳资双方矛盾的重要协调作用。
所谓“促进者”指的是,商会的功能进一步辐射到社会,促进社会民生福祉的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这一职能,一方面是由于非公企业大量分布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商会对非公经济发展水平、诚信品质与服务质量等的影响,关系到经济发展成果能否惠及人民、造福人民这一改革的根本归宿;另一方面,非公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商会协会着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群众收入、增进社会和谐。此外,商会协会为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也自然倾向于促进企业着眼社会民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上海社科院科研处汤蕴懿副研究员对本演讲亦作重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