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梦的大格局中,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朝向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最后的决胜阶段,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农民增收仍然困难,农业发展方式仍然落后,不做强三农“短腿”,不补齐三农“短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根本上就是围绕中央关于如何来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原则出发,来进行农村改革的顶层设计,让改革来推进农民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让改革来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现传统农业现代化转型;让改革来推进城乡二元的体制机制壁垒的不断破除,确保农民真正共享发展成果。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经营权流转为核心
众所周知,农民除了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外,几乎没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住房是农村最有市场价值的资源要素,推进市场流动来释放这个沉睡的产权能量,不仅可以为农民增收开辟新渠道,而且可以为农民扩大生产增加投入和提供信用资产开辟新途径。
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进一步强化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使农村集体产权更加清晰。这实质上是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作为根本出发点、落脚点,从成员权的视角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
其中迈出了不少大跨越的改革步伐,如明确“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等等,赋予了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各项权能,将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市场的衔接机制的建立,这对于加快农村改革进程,盘活农民资产要素,形成增加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激活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关键
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赋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等相应的市场主体地位。在这个方案中明确指出赋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相应的市场主体地位。
我在一篇关于粮食安全的文章中认为,农民处于原子化的状态有几个表现,其中的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就在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农民个体话语权的缺失。农民人数是最多的,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话语权应该是很大的。但在农资、农产品加工这些市场主体高度组织化、价格联盟已经形成并操纵市场价格的条件下,一家一户原子化的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人数越多就越难以组织化,反而在进行内部的恶性竞争,无法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利益博弈。一旦市场失灵,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介入,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不平等的主体地位就无法改变,亦无法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这一次提出要赋予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必须尽快使农业经营制度与市场机制相适应,包括现在农村合作社具不具备市场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法律地位?还有一个就是合作社的进入机制、退出机制也没有形成,相关的权力也不是很清晰,造成了很多空头合作社,除了一块牌子、一个章子无任何实质内容。现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到底赋予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地位,需要法律明确界定。过去连续下了几个一号文件,有些人说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我反对这种说法。在我们的调研中,确实解决了很多问题,就拿乡村公路、义务教育着两项,无论是投入规模还是国土的覆盖面,都超越了中国历史上任何政府的贡献。只是有些一号文件的措施,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这个市场主体地位,如何进一步落实,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跟进,否则,这些经营主体就是虚的。如原来政策规定的农地三权分立,怎么样来实行三权分立只是写在文件上而已,集体所有权是空的,承包权是空的,经营权也是空的,都是空的,农地就没有办法有效流转起来。这一次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可以抵押、担保、贷款,这就一下子变实的了。
三、农业发展制度改革: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导向
要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这样一个重大的战略,前提是要保证农民能够持续从农业发展中得到比较收益,而确保农业持续发展无非是靠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激励作用和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近年来,由于农业生产的成本随着生产资料价格和农村劳动力价格的上涨而大幅上升,如农村劳动力价格比城市劳动力价格还要高。我在乡村调研时,农民说一个人一天吃四顿饭,200块钱加一包烟,成本太高了,根本请不起人来做事,种田的农活要互相换工,才能降低成本。因此,无疑会使国家的财政政策效应偏离政策预期。而同时,政府的农业财政补贴再高,也无法超越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实质效益。
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包括了财政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全方位的制度体系建构。一方面,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要通过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原动力起作用,另一方面,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激励作用需要政府财政投入的推动力来激发。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激励作用需要政府的全方位制度体系建构才能走得更远,而政府的制度体系建构必须通过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激励作用才能可持续发展。
要么不搞市场经济,要么按市场经济规则行事,搞计划和市场并行的双轨制,所以,农产品价格一旦上涨政府就强行打压。因此,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个人觉得这个在文件中没有清晰的表达,与以往的文件差不多。如出现了什么“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国务院总理都要开会来研究。一旦猪肉上涨了政府就开会发布文件如何压价,一旦猪肉下跌就发布文件全面扶持,甚至在农民没有保险的情况下给母猪买了保险,这些难道不是农业政策的笑话吗?把农业的资源配置排除在市场之外,就必然引发很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