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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深化农村改革的“牛鼻子” (2)

如何抓住这两个“牛鼻子”

“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模糊性”与“政社分设改革未完成”并非两件互不相干的事情,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只有将这两个问题结合在一起,才能准确地理解、界定和改革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两委”是分开设立的,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而这就意味着《实施方案》中所提到的“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才能得到落实,经营性资产才能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才能对集体资产获得更多权能,才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而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两委”是合二为一的,那么农民的“经济成员权”与“政治成员权”就会一直被错误地捆绑在一起,根本无法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组织形态和产权形态来加以界定和定位。因为“政治成员权”是基于出生和居住期限而获得的,“经济成员权”则是另外一套逻辑,其不会因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而变动,而只能基于财产-投资关系形成。

除了上述两个“牛鼻子”外,《实施方案》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比如,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再比如,要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等。

应该说,这些具体的措施都非常重要,但如果上述两个改革“牛鼻子”抓不住的话,其他具体的改革措施都很难落实。那具体如何抓住这两个改革“牛鼻子”呢?

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选择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区域,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12条、《物权法》第60条以及《村委会组织法》第8条第2款等相关法律条款,剥离村委会根据上述条款所享有的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权利以及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资格。

其次,在暂停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区域,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应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按照“折股量化”的原则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将土地使用权明确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抓紧产权证的颁发工作。

最后,对于“折股量化”后的集体资产,包括承包地、宅基地以及其他集体经营性资产,应赋予农民依据其所占有的股份以及相关产权证书,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为此,就应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可以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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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农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