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将土地的增值收益部分按比例补偿给失地农民。土地征地后,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和政府的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差距是很大的。从各个地方的土地征收补偿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政府对于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都不会超过10万元/亩,但是政府通过将征收的土地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出让价格每亩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土地征收补偿的差价与农民收益之间形成强烈的对比。
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扮演者中介的角色,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过来,给农民一定的补偿,再将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如果土地征收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这部分差额收益被看作是作为公共利益的部分,但也不能仅仅牺牲失地农民的个人利益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对失地农民来说就不公平。目前政府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土地进行征收,这部分差额收益被政府获得了,对失地农民来说更加不公平。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应该将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增值中的一部分应该补偿给失地农民。
采用安置补偿模式。第一,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步伐,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后,农民就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得到的经济补偿只能解决农民近期的生活,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相当于城镇居民失业了,如果维持以后的生活就需要再就业。因此政府在征地后要因地制宜,盘活存量土地,集约利用,并在政策层面制定相关的宏观措施,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失地农民进行创业,或者失地农民入股经营营,对失地农民进行技术培训,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
第二,采用社会保障型补偿安置模式。②土地征收后由政府部门制定出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可参考以下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应该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因此要把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视为城镇居民,纳入到城镇居民生活保障体系的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机制。土地被征收以后,由政府出资,或者由土地使用者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办理养老式保险。
第三,采用土地作价入股型安置模式。土地作价入股型安置模式是将被征收的土地看作是一种投资,将被征收的土地通过估价或者将土地补偿金作为一种投资股份,通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用地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参与企业的经营,拥有企业经营的股权,获得收益分配权。也就是说农民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个资产对企业进行投资,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估算后,作为对企业的投资,根据所占的投资比重,确定股份的大小。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本文系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农户意愿视角下重庆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KJ1401701)
【注释】
①安民兵:“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协调机制”,《求实》,2013年第10期
②廖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0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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