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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不”现象谈法治环境下的领导工作(2)

第三,主动适应“社会职能转变”新常态,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活力,解决“硬办法不敢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社会组织参与、群众自我管理程度较低,一定程度造成政府大包大揽、责任无限大。我认为,要让“硬办法”敢用、能用,最佳途径就是让硬办法“变软”,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强化社会职能,由社会组织发声、让群众广泛参与。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公开透明化改革,通过政府合理放权,社会组织补位,群众广泛参与达到公民组织自治有力、反映诉求有方、维护利益有效、社会和谐有序的效果。

推进群众自治。倡导多元主体、自我决策、自我规制、相互牵制的柔性治理,运用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方式,让群众主动、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例如,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公益事业、低保及困难对象确定等方面,发挥好“大多数”群众的优势,让大多数群众去做少数群众的工作,推动由“为民作主”到“让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变。

第四,主动适应“德”“法”共治新常态,不断增强群众道德意识和法治素养,解决“软办法不顶用”的问题。孔子在《论语·为政》篇第三章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当政者应谨慎用政令来训导、用刑法来整治,民众知道应该避免做违法犯罪的事,但并无自觉的廉耻之心,应反之用道德来加以引导,并用礼数来加以节制,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因愧耻而不违礼,自然也就不会犯法犯罪了。可以说,道德修养会使人心明眼亮,会使人正确认识自己、客观看待事物,并以人性管控欲望,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道德规范与标准。“德”乃柔性,“法”乃刚性。只有坚持以法为纲、以人为本、德法共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一个地方。在实践中,我们深入开展“全民文明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社会各阶层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同时,我们还要用“法”的威慑力教育群众,转变其思维观念,规范行为方式,维护和谐社会的公序良俗。

(作者为中共四川省大竹县县委书记)

责编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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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四不   法治   现象   环境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