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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如何有效衔接 —以山西省太谷县为研究对象(2)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有效衔接制度设计

如何解决山西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卫生服务可及性,是政府在保障农民健康权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的有效对接。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资金保障:拓宽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渠道。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体享受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是两种制度有效衔接的物质基础。从以上分析可知,目前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仍显不足,导致救助水平不高,所以需继续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首先,继续推进资助参保型模式,提高个人缴费能力。为顺利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衔接,山西省宜继续采用资助参保型医疗救助模式,以提高资金有效利用率和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大农村医疗救助投入资金,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既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又有利于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的充分就医,是顺利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有效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形成多元化筹资机制,政府财政为稳定主体,社会捐助为补充。虽然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但可以探索其他多种来源作为补充,如社会捐助等。即在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和强化以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级为主纵向职能的同时,构建以经济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横向体系。同时鼓励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向医疗救助计划提供资金;鼓励个人回报社会,捐赠参与医疗救助。从而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层次社会化筹资模式,保障农村医疗救助的顺利实施。

制度改革: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起付线限制。如前所述,导致农村贫困人口享受不到“新农合”的障碍因素主要是进入途径障碍和享有途径障碍。就我国目前现实状况而言,享有途径障碍是相对于进入途径障碍而言更大的问题。因为各地实施的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困难群体参合的做法已有效解决了进入途径的问题。但受“新农合”保险化的制度设计理念影响,“新农合”大都规定了较高的起付线标准,这就将农村困难群体拒之于新农合之外。所以,要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真正享受“新农合”待遇,必须适当地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的起付线限制,使救助对象“低门槛”或“零门槛”进入到“新农合”,这是保证救助对象从制度中受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具体实践中,湖南省石门县的做法值得借鉴。湖南省石门县为了使这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对“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在享受“新农合”过程中,取消了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起付线限制。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值得山西省借鉴。

管理体制:建立高效便捷的多部门协调机制。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有效衔接,关键是不同行政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问题。“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涉及民政、卫生、财政等多方主体。所以要实现“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在管理服务方面的对接,就需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卫生部门具体执行,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的多部门协调管理体制。福建省福州市就推出了医疗救助与“新农合”“一站式”服务模式。具体做法是: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并及时下发到医疗救助和“新农合”资金“一站式”结算服务专用账号,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建立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方便对其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卫生部门通过“一站式”服务结算专用账户,结合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医疗救助一并结算;“新农合”管理中心对定点医院和相关业务实行审核,及时向民政部门汇报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情况。③这种做法在福建省福州市取得了明显成效,值得山西省参考借鉴。

实现山西省“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是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了解现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切实解决才能使我省的农村医疗保障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而农村医疗保障问题是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中亟需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的发展和完善必将促进山西省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作者为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本文系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山西省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041044-2)

【注释】

①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第27~28页。

②赵新龙,欧阳仁根:“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接”,《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年第7期。

③赵江利,王裕明,王金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衔接问题研究”,《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第1期。

责编 /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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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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