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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户籍法律制度与社会流动

【摘要】明代处于社会流动加剧的转型期,商品经济空前活跃。尽管明政府对人口流动依然严格控制,但明代户籍法律制度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民众的束缚呈逐渐放松的趋势。农民逐渐获得越来越多的人身自由,社会流动日趋频繁,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明代 户籍制度 人口流动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明代处于社会流动加剧的转型时期,专制主义皇权发展到顶峰的统治者严禁人口自由流动,相关的户籍法律规定系统而又繁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明政府又不得不放松对户口迁徙的一些限制,致使农民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慢慢松弛,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系统、丰富而又独特的户口迁徙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明代户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根据甲骨文和各种典籍的记载,我国商代已有了对人口的计算和统计较为具体的规定①,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户籍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历代统治者也在不断地完善户籍管理。元末清初,由于长期战乱,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凋敝。为了尽快地稳定社会政治秩序、恢复农业生产和发展,使“田野辟,户口增”,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户口版籍应用典故文字,已令总兵官收拾。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许令官司送纳。”(《皇明诏令》卷一)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又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②即继续沿用元代“诸色户计”的户口分类管理方法,按职业的不同,将户籍划分为民籍、军籍、匠籍、灶籍等。“诸色户计”的本质其实就是“全民服役”,每种户籍必须承担不同的赋役,有利于国家强化社会控制,保证国家专类役户的稳定来源和合法的役使。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朱元璋命令进行户口的登记工作,“核民数,给以户贴”,在全国全面推行户帖制度。“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③政府登记造册,一册两份。户籍保存在官府,类似于现今的户籍档案;而户帖则交还百姓,类似于现今的户口簿。统治者藉此掌握详尽的户籍资料,作为征调赋役的重要依据。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统治者“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④,推行户籍黄册制度。由各户真实详细填写人丁和田产状况,经里、县、府、布政司,自下而上层层造册,最后报送户部。因为册子以黄纸作为封面,所以被称为“黄册”。明朝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户籍的管控,还在刑律中明确规定:“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行过割,一概影射减除余粮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⑤凭借刑罚巨大的威慑力,户籍黄册制度得以有效地推行。

但在明朝中期以后,“承平日久,弊伪渐滋,中间埋没、诡寄、不明、违例等项,一次多于一次,十年甚于十年,牛毛茧丝不足以喻其繁,条分缕析不足以语其劳。”⑥日久弊生,户籍黄册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保障国家稳定的税收,明政府于万历九年(1582年)推广“一条鞭法”,即“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⑦一条鞭法简化了税制,将以往按户丁征调田赋徭役的方式,改为按田地征收,减弱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促进了农业和工商业的发展。明代中叶以后,随着“一条鞭法”的顺利实施,商品经济逐渐兴起,职业户籍制度慢慢松懈,明代的流动性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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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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