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老百姓通过“一事一议”来自主完成公益性事业建设与公共物品供给,2008年2月1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村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通过“一事一议”完成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公共物品供给,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政府将补助其一半的费用。笔者在江汉平原一农业型乡镇调研时,经管站的站长介绍说,自从税费改革之后,全镇19个行政村没有一例成功实施“一事一议”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的农村都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这项旨在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不足问题的制度设计为何在实践中面临如此尴尬的局面,确实是值得反思的事情。反思“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践中所陷入的困境,需要厘清其实践的社会基础,弄清楚在当下的村庄社会之中“一事一议”究竟面临着何种困难,其在何种环节中呈现了偏差。
执行单位是“群体”还是“集体”
“一事一议”的基础是“谁受益谁负担”,由受益者来负担工程建设的费用。“一事一议”的政策要求受益的群众至少要达到一个组,而基层政府为了便于考核与管理,其倾向于在全村的范围内进行“一事一议”,即只有全组或村人数的2/3同意时,“一事一议”的事项才能够通过执行。而事实上,在村组合并之后,现在的一个小组包含着原来的几个自然组,一个行政村甚至是合并前的几个行政村,这样在一个范围变大了的“半熟人”的小组或村庄中,由于彼此熟识程度不高,合作商谈的成本也大大增加。另外,由于合并之后,商议人群的增加,利益的分布也常常存在不均,例如修一条灌溉水渠能够保障这个自然小组成员的稻田用水,但无法保障另外一个自然小组的用水,这一议案则极有可能无法通过小组的评议。而受益的部分农户全部同意出资修建,而其他不受益的农户不同意,这充其量也只能是受益群体自筹资金,自发解决问题,不构成“一事一议”,也无法获取政策性资金的支持。
这直接涉及“一事一议”执行单位问题的探讨,即“一事一议”中“谁受益谁负担”的单位究竟应该是“群体”还是“集体”,究竟应该是实际享受建设设施的利益群体,还是由地域和行政区划所构成的集体(小组或行政村)。笔者认为,“一事一议”的执行单位应该是群体,即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群众通过共同协商、评议,共同出资、出力,共同享有。这样一方面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容易形成合作的意愿,达成合作行为,也容易降低合作的成本。同时,“群体”的边界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某一件事情上可以是几户、十余户,而在某些事情上则可能是全村村民,这依据“一事一议”事项所涉及的农户范围而定。当“一事一议”的利益群体与事项关联度增高时,才有助于“一事一议”实践的推进。
资金分担单位是“人头”还是“地块”
“一事一议”的政策文件规定人均筹资不得超过15元的上限,国家的这种强调是以硬性的标准约束“一事一议”的收费不得使其成为农民新的负担,这也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举措。这种执行方式虽然有利于政府部门进行考核,但这种按照“人头”出资、依照“人头”进行考核衡量的方式在农村实践中却面临着困境。狄金华
以“人头”为核算的方式是以村庄或社区的户籍人口为基础进行的筹资,但当前人口广泛流动的情况下,其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难。一方面,许多农民已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这些人不仅无法参加评议,收取其费用也是件困难的事情;另一方面,有部分村民已将住处搬出村庄(社区),将房屋也出售给他人,但只要其户口没有迁出村庄(社区),其就属于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事项的协商人群。如此,流动人口对“一事一议”的人口核算机制产生着极大的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