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事调解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与考核。家事纠纷专职人员须经培训、考核、登记备案方可从事业务,同时接受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执业年检,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家事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这就需要调解员能够适应新形势,在面对新问题时能提出更加合理的调解方案,使各类家事纠纷得以正确有效的处理,实行考核能更有力的督促调解人员丰富自己的知识,与时俱进。
第三,实现制度化经费保障。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运作离不开经费支持,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如果没有制度化的经费保证很难实现有效运转,因此应当将调解中心的运作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全部由地方财政支出,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补助和调解中心进行咨询、调解、宣传、讲座、制作文书、耗材等的日常开支都应该列入财政预算,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样,既可保证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正常运作,也可鼓励更多的社区居民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社区就近解决纠纷,避免家事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减轻法院负担,稳定社会秩序。
完善社区家事纠纷制度的管理体制。强化项目管理。为使家事纠纷解决工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持续发展,可以采取“以项目为导向、以契约为制约”的管理模式,通过“申请受理—评估(根据其受益面和社会影响力)—审批—资助—事后评审”等规范化流程,推动家事纠纷解决工作项目在总体预算管理、工作监督以及服务评估等方面实现有序运作。
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一套操作简单,易于量化、便于衡量的综合性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评估网络,适时引入“服务满意度”调查,促使家事纠纷解决工作不断完善、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告知制度。将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程序、受理纠纷的范围、调解规范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公布于众,使群众充分了解和认同家事调解的范围和操作流程,提高调解中心的公信力,让社区居民切身感受到家事调解中心是一个当事人可以自愿解决家事纠纷的场所。
完善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既要保证调解中心的独立性、自治性,又得加强司法机关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从而提高调解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成果。此外,要规范社区调解协议内容、格式,方便审查监督,以免发生侵犯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情况,增强与司法诉讼程序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实现社区调解与法院诉讼有机衔接。建立社区调解前置制度。将社区调解中心的调解作为解决家事纠纷的必经程序。设立社区家事纠纷调解前置制度,即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先到社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社区调解前置制度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社区出具的调解不成的证明,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完善社区家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把好家庭关系测评关,从源头预防不和谐家庭关系的风险。加强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的宣传,建立婚姻家庭学校、加强婚前、婚后教育培训,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引导夫妻正确处理爱情、婚姻与责任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家事纠纷产生。把好矛盾干预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综合家庭关系风险指数,做好婚后家庭跟进服务工作。积极争取社区民政、妇联、综治、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实现家庭问题的社会化干预。把好纠纷解决回访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服务效能。创建信息系统,建立回访制度,逐步建立家事纠纷解决的动态监控模式。
(作者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YJAZH138)
【注释】
①杨冰:“从理念转变到多元协作—略论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
②陈苇,曹贤信:“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启示”,《河北法学》,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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