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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内涵及培育路径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伦理是司法伦理和检察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特定的基本内涵。在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缺失极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外在形象的受损、冤假错案的酿成以及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为此,有必要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培育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伦理,服务“依法治国”和“法治反腐”建设。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伦理 具体实践 基本内涵 培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内涵的相关释义

从道德文化层面上讲,亚里士多德曾将“伦理”定义为“善的及正确的行为”。①而具体到何为“检察伦理”?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林辉煌先生曾有过这样一段精辟的释义:“检察官(检察)伦理属于法律伦理和司法伦理之一环,乃在揭示检察官之行为准则,是现代检察官的精神文明,更是检察体系的脊梁,为法律正义及司法道德的守护神,系检察官所应具有的一种谦逊、真诚的精神,对人、对事、对内、对外,严守分际,约束自己,有所不为,有所不取之准绳。”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重要分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必然是检察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即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在执业活动和日常生活活动中所共同认可、普遍遵循、具体实践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基本种类。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大体上可划分为“人的伦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伦理和“行为的伦理”—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伦理。其中,职务犯罪人员伦理可进一步划分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个体伦理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集体伦理,前者是指作为个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其实是微观的个体的心理描述;后者是指作为整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群体所应具备的职业共同感和共同责任规范,其实是宏观的集体的心理状态。而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伦理又可进一步细化为:外部行为伦理和内部行为伦理。其中,前者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基于自身职务行为在对外交往和活动中对应表现出的行为规范;后者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检察内部工作中所应恪守的行为准则。②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主要特征。职务犯罪侦查伦理既具检察伦理所应有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个性”,其主要表现为:第一,更加强调忠诚的政治信念和素养。对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没有国界,但是检察官却有国界。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正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突出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相比于其他法律人更应具备忠诚于党、忠诚于法律、忠诚于检察事业的坚定政治信念和素养。第二,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追求。众所周知,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本质上就是侦查与反侦查之间的一组激烈的活力对抗,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显然要比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强大得多,职务犯罪侦查权稍有适用不当就会直接侵害甚至践踏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为此,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就更为重视,绝不允许以牺牲人权来实现所谓“治罪”目标。第三,更加注重保持相对独立的禀赋。客观而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象往往都是所谓的“位高权重”的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诱惑多、风险大、人情杂。为此,职务犯罪侦查伦理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行为选择在坚持党的领导下须保持相对独立,依法规范履职,绝不允许在重压之下而“滥权”或者“乱权”。第四,更加注重保持客观公正的履职义务。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职务犯罪侦查实质上是对过去发生事情的一种“溯源性认识”,其所追求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事实。为此,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就更加强调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须积极履行客观公正的法律义务,绝不允许做追求犯罪的“狂热分子”,而是做公正、理性的“法律守护人”。第五,更加注重案件保密的履职需要。“侦查秘密”被认为是侦查工作的黄金规则,职务犯罪侦查伦理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注重保守侦查秘密,而且注重保守案件相关人的合法个人隐私。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缺失的现实危害

直接危害:外在形象的受损。司法外在形象尤如一人之外貌,健康、文明和开放的司法外在形象在很大程度上会赢得社会公众的好感和亲近,反之亦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良好的职务犯罪侦查外在形象的树立必须要有职务犯罪侦查伦理作为内在支撑和保障。笔者在基层检察机关调研中发现,在一起贪污案件查办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前期初查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从其女儿的婚礼上“带走”。笔者专门为此对1000位社会公众进行了调查,从收回的928份有效调查问卷统计来看,有80.6%的社会公众表示这样的办案做法有背人情伦理。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具有所谓的“震慑贪腐犯罪”的社会效果;但是,这实质上严重背离了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关于“人的本质在于其精神性”这一要求,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员的外在形象。

间接危害:冤假错案的酿成。客观而言,刑事司法中冤假错案的形成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因素,既包括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绩效考评机制不尽科学合理、办案机制不尽健全等;又包括一些主观因素,比如司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业务能力。但是,“司法伦理缺失,仍然是妨碍客观公正执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它也是导致冤假错案最重要的原因”③。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缺失往往导致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以“追求治罪”作为工作的首要目标,而几乎不顾伦理的价值导向和内在要求。因此,从表面上看,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员似乎暂时“成功”地突破案件,但是从长远看,为冤假错案的酿成埋下了祸根。笔者在某一基层检察机关进行调研中发现,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与其嫂子有私通行为,侦查人员调取了两人在宾馆的开房记录和相关录像资料,并以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如果其不承认犯罪事实,就将此事予以公布”。在迫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之下,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对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并非“个例”,其实质代表了一种普遍现象,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往往本想利用“攻心为上”这一侦查谋略来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但是“剑走偏锋”式的办案态度和方式,显然违背了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关于保密的要求,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于是“高压”之下必然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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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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