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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摘要】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理论界看法不一。比较域外制度可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呈多元化趋势。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该采取复合原则,也就是主要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根据这一要求,购买服务将成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如果政府不履行购买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就需要向供应商承担与之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了在发生履约争议时准确界定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违约责任,则需要构建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分歧、比较域外相关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违约责任制度所应采纳的归责原则,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理论上的分歧

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其归责原则亦源于行政合同归责原则,因此这里对理论分歧的评介主要围绕有关行政合同归责原则的讨论展开。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为过错责任原则说。该学说主张,行政合同主体具有过错是行政违约成立的条件之一。承认过错归责原则,能够基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作出区别对待,这既是公平原则在行政合同领域的一种体现,也能够发挥对当事人的警示教育作用。割断行为人主观状态与其违约行为的联系,相当于姑息乃至纵容恶意违约行为。基于此,要通过分析违约行为及其潜在的意志因素来对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作出判断。①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还提出,考虑到行政机关主观心理状态的复杂性,为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实行过错推定,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该规则,法律直接推定行政主体就违约行为存在过错,除非行政主体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②总体来看,这种观点强调过错因素在行政违约责任确定中的核心作用。

第二种为严格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存在明显区别,它将违约行为本身而非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归责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实施了违约行为,而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意义在于:促进行政合同的有效履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保护、与私法违约责任保持一致、提高追究违约责任的效率。③有的学者认为,在行政合同中,应根据行为主体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分别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其主要理由包括:行政主体较之一般缔约者更应信守自己作出的承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般处于主导地位,违约责任立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一方作必要倾斜,加重行政主体负担,从而促使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这也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势。④尽管主张这种学说的学者间也存在分歧,但他们都认为行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与民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基本保持一致,即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种观点为违法归责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结合说。该学说认为我国行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归责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相结合。前者的积极意义在于:在行政诉讼中易于把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审判的恣意性;有利于倒逼行政机关正当、合法地作出行政行为;有利于厘清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合理分配不幸损害是后者提出的理念基础,获益者公平承担风险是后者的归责依据。这种学说的提出者在注意到违法归责原则优势的同时,也认识到该原则存在的不足,即所能提供的救济范围较窄。为了克服单一适用违法归责原则的缺陷,该学说强调在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违约责任主要归责原则的同时,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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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公共服务   原则   政府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