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共享作为社会治理的必要条件
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公共管理的方法,是在对政府、公民社会与市场的反思及西方政府改革的浪潮中产生的。治理理论不单单强调政府与市场的协调与合作,更重要的是寻求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互动,寻求一种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达到公共事务得以“善治”的方式。简而言之,治理即是各利益相关方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
当代中国强调与提倡的“社会治理”,则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主导下,政党、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各类组织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民主、公正、法治等原则,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服务的过程。而“社会治理”中的“社会”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并列的一个领域的概念,就治理手段而言,则应是信仰共享、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文化共建等多重手段的综合运用。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是社会治理中缺乏价值信仰类软性因素建设。换言之,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与完善,需要信仰共享及文化价值观念的基本支持,以践行某种文化信仰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之中的公共事务,改变社会兴起的逻辑、建构社会治理的信仰共享方式。在此基础上,“文化治理”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力量博弈形成的一种复杂的“社会治理”关系,这就是社会治理的社会学本质。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文化社会学家J·C·亚历山大曾经指出,文化建设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强文化范式”,一种是“弱文化范式”。本文借助于其“强文化范式”及其概念,认为所谓的社会治理实际上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的社会建构构成,即为一种积极推动文化与社会结构整合,阐明文化、信仰在塑造社会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的理论思潮。它的主要特征是,以认可“文化自主性”的视角研究社会结构,以“深描”为主要研究方法,强调信仰与文化意义的内在模式,即“文化结构”的社会建构性质,而不是像“弱文化范式”那样,将文化附属在社会结构中作为一种模棱两可的非独立变量,以“浅描”为主要叙述方式,大多以抽象概念或外在环境去解释文化现象。换言之,从文化政治的角度看,文化也可视为一个交错着权力、资源、认同、意义和真理等的社会场域,“文化治理”即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种文化或信仰体系何以展开,“一种观念的确立是一种社会过程,”⑥与一个社会中的集体产品何以创造都是同样的问题,而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在此则成为了信仰与文化价值共享的问题。
诚然,文化、信仰等要素能否构成社会治理的资源,能否将文化、信仰视为“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并以“公民身份的文化观念”、“文化-信仰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资格”等概念,直接把文化及其信仰体系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交往特征的共同体,作为人们理解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人际交往、相互联系的重要方式,同时也塑造人们理解社会世界的重要方式,并能为这种理解方式赋予意义的方式和象征,这就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机构成。
在此过程中,一个文化及其信仰体系,不但能够为一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构成提供信仰的基础,而且还能为具有同一种文化身份的公民,定义为同一种信仰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最后把“信仰基础”、“信仰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资格”等关系整合为一体,共同建构了若干社会治理要素,将文化、信仰等关系与社会治理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一方面,文化及其信仰方式能够起到社会行动资源库的作用,所有的社会行动都能够在这一资源库之中找到自己的意义与共享方式;另一方面,个体或集体的行动又会反过来塑造和重新塑造文化、信仰的内涵与方式。因为,信仰及其文化表达方式也是一个在社会治理中进行不断再生产的过程。
如果说,这一文化及其信仰共同体的所有成员身处同一群体之中,那么,他们在表达其群体认同感的时候,就会吸收一组相同的符号资源,同时也能够获得相应的成员资格。而就其群体成员之间的认同功能来说,它不仅仅是与其他形式相匹敌的一种认同形式,还是塑造社会认同的一种共同手段。为此,只要是这些成员具有了身处同一个共同体的体验,也就是以同一种方式解释他们所共同面对的社会世界了。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经济专门化以及难以适应的社会变迁,早已使传统社会正在变得秩序缺失,而正处于变迁之中的中国社会,其实就是要建构一种现代的信仰、文化方式与社会秩序。于是,文化及其信仰方能赋予急速变迁的社会经验以意义和象征,这就成了中国社会治理的软实力及其基本目标。
最后要指出的是,文化与社会治理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之间的和睦相处的难题。因为,不同的文化之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文化紧张”。⑧同样的,不同的信仰、文化观念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仰紧张”。如何处理这种紧张现象,就会涉及到文化观念及其社会治理秩序构成的重要问题。
正如鲍曼指出的“文化悖论”现象那样,它最主要的矛盾性,反映了创造秩序观念的矛盾性,“文化既是秩序的工具也是失序的动因;既是一个过时的因素也是一个永恒的因素。…因此,文化的悖论可以重新表述为:任何用于模式保存的东西都暗中破坏了其自制力。”⑨这就是说,“只要整个社会有一个共享的文化,就可能有相互关联的一些反文化。”⑩而各个不同的宗教信仰体系有着相同的愿望,就是赋予文化以一种与众不同的身份(identity),以及一种不约而同的防范他者侵扰的决心。文化价值观念的意义并非限制于文化体系本身的某种内在品质,它们的意义同时也是来自信仰与信仰之间差异的产物。唯有这些差异与互动,才是社会意义与社会治理所要求的内在秩序得以构成的基本要素。这就必须要考虑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之间的互动与协商。如何能够妥善安排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不同层面的社会文化之间的相处与互动,能够在不同的文化、信仰之间、不同的文化体系之间建构一种制度、秩序、安排一种互动与交往的秩序,一个社会的治理秩序也就基本构成了。
文化观念可以是一种有组织的信仰规则,为宗教的存在提供理由和说明。而信仰也是一种社会整合机制,信仰者、承载群体和制度的惯常行为能够通过这一机制,以一种社会精神结构的方式与善、价值、规范范畴产生联系。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文化与行动、制度的关系非常的重要,在信仰者、规范、制度、行动之间,如何能够使用一种社会秩序这样的方式来体现或实践宗教信仰与文化观念?
如果说,信仰乃是文化共享观念的基本核心,那么,当代中国社会中不同的文化、信仰类型或实践方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协调,无疑就是社会治理如何能够构成的基本问题了。所以,本文提出“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的概念,以讨论信仰、文化的共享方式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过程,一方面是强调文化观念及其信仰认同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为文化、信仰关系的社会构成给予社会性与公共性的重新定义和定位。同时,也是因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构成,已经不完全以文化观念或宗教信仰作为主要内容,法律、国家、民主、正义等等,同时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件。“社会不仅是文化的结果,而且也是文化的必要条件”。
对此,社会理论早就有所关注。社会的研究其实就是社会团结的研究。这说明,社会治理及其秩序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以及社会文化之间的共享与团结问题。经典社会学为此就一再强调人类如果没有共享的价值观和信仰、规范,有关社会互动、社会的交换和互惠等方面就无法进行。其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文化观念或信仰方式将会决定了社会治理、秩序安排的基本形式。
因此,祛除了私人性的信仰方式,方才能够提供价值共享方式,提供一种独特的“社会治理形式”。唯有理解了这一社会治理形式,我们才能去理解一个社会的治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信仰与文化共享方式的建构。
【注释】
①高尚全:“和谐深圳重在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8月24日,第5版;“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二三’”,《社会科学报》,2005年9月1日,第1版。
②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③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7~41页。
④宋时歌:“权利转换的延迟效应”,《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⑤[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⑥[英]玛丽·道格拉斯:《制度如何思考》,张晨曲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第67页。
⑦[英]阿兰·芬利森:《想象的共同体》,载凯特·纳什、阿兰·斯科特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李雪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7~298页。
⑧⑩[美]米尔顿·英格:《反文化:它的形式、基础和作用》,高丙中等译,台湾桂冠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第27页,第40页。
⑨[英]齐格蒙特·鲍曼:《作为实践的文化》,郑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页、第21页。
[美]彼特·贝格尔:《神圣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高师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页。
[英]布莱恩·S·特纳:《社会与文化—稀缺与团结的原则》,吴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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