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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治国理政战略的新飞跃(2)

——四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战略是谋全局、谋发展、谋长远的,与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制度相契合。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三大规律”同我国改革开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相结合的制度成果,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根本意义、全局意义、长远意义。

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韧性、活力、潜能。治国理政,制度为本。选择、建立、发展社会制度,既看适应度,也看绩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成为我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同时是独创的、特色鲜明的、富有效率的,能够行稳致远,具有优势、韧性、活力、潜能。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利于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坚强韧性、充沛活力、丰富潜能。实现这个战略布局,需要系统科学决策:在不到两年时间,300余项改革举措、180余项法治建设工程全面铺开,有些已取得成效,彰显科学决策、高效执行的制度优势。这一战略布局针对动荡不安的国际局势和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种种问题,也针对我国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转变发展方式、保障民主权利、应对文化挑战、弭平贫困洼地、突破生态瓶颈等作出全面部署,增强制度韧性。鲜明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创新社会治理,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增强制度活力。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统筹设计,强调在全面小康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强制度潜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的优势、韧性、活力、潜能,与制度的成熟和定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更能彰显制度的优势、韧性、活力、潜能。2012年11月17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作为时代使命,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且在总目标下明确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深化改革的分目标,体现了我们党对制度体系建设认识的深化和系统化;强调制度体系的完善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与集成,目的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和长远效益。海内外人士普遍反映,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是这届中央委员会的一大亮点,将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使中国在世界不同制度模式的竞争中不断增强优势。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今世界,一个国家、一个执政党能否实现治理现代化,是检视这个国家和执政党是否进入现代社会、能否驾驭现代社会的一把尺子、一面镜子。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立足当代中国建设发展,突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在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立足点、出发点、主题主线和目标目的都未离开现代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法治化,法治化的标志是健全法治体系和建成法治国家。从促使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到治理现代化再到法治化是“三部曲”,实质上是一体的、一致的。“化者,彻头彻尾也。”抓住法治化这个龙头,各方面制度就能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就能实现现代化,从而也就能治好国、理好政,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治理现代化法治化,领导干部是关键。现在,一些人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这五种现象,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起破坏作用。这是必须大力解决的。只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之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担负起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责任,才能带动全党全国上下一起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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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