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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及其逻辑悖论(2)

追问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启示

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在讨论财产权的起源问题时,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即是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自然权利说”;另一种则是由休谟等人所提出的“契约说”。洛克的“自然权利说”认为财产权产生于自然人的劳动,是理性赋予人的“自然权利”,而基于自然人彼此间的契约或同意而产生的国家和政府不仅不能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反而只能保护和捍卫这一天赋人权。而由休谟等人所提出的财产权的“契约说”认为,自然万物平等地为所有人所共有,个体对任何对象并不天然拥有所有权;因此,财产权及其相关正义规则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也就是说,个体对基于自身劳动所得之产品是否具有排斥他者的所有权,取决于大家的一致“协商”或“同意”。基于这种“同意说”,休谟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批评,这一批评指向的是洛克“自然理性”概念为财产权所设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即“要件A”的内容。

休谟认为,在外在资源“无限富足”的情况下,人类反而没有必要再去设定这种排斥他者的“财产权”了。他反问道:“当人人都富足有余时划分财物有何意义呢?在别人占有这个对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拥有价值相同的另一个时为什么称这个对象为我的呢?”正是基于这一判断,休谟针锋相对地评论道:“在某些国家的某些时期,如果土地比居民所能使用的更充裕,而水却很难找到且量非常少,则可能对水而不是对土地确立所有权。”就财产权之起源和分配问题上主张“契约说”的后世思想家们在反驳“自然权利说”时也大体沿用了休谟的这一批评。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休谟的这一批评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是,休谟并没有从根本上驳倒洛克在财产权之起源问题上所坚持的“自然权利说”。恰恰相反,一个耐人寻味的事实是,《政府论》发表以来的300多年间,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在西方现当代政治哲学思想之演进历史上一直处于无可取代的地位并产生着久经不衰的巨大影响力,现当代众多思想家仍然将洛克的理论奉为圭臬。

在本文看来,主张财产权起源于“契约说”的哲学家们之所以难以驳倒洛克关于财产权之起源的“自然权利说”,是因为他们对洛克“要件A”的质疑只是停留在外在的对立立场之上,而不是深入到洛克的思想体系内部对其财产权理论展开逻辑的梳理、反思和批判。

本文之所以在财产权的边界问题上,认为洛克基于其政治学的基本概念—“自然理性”所阐述的规定财产权之有效范围的两大限制性要件的做法值得推敲;因为当我们严格遵循这两大限制性要件而发展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时,就陷入了不可调和的自相矛盾之中:他基于两大要件所阐发的有关财产的“交换”理论以及基于“交换”而产生的“货币”理论,都使这两大要件处于相互冲突的状态。而这一切都与洛克的启蒙思想家身份、与他为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合法性做辩护的理论初衷相违背,这就是本文的基本观点。

总体说来,洛克在其财产权理论中引入“劳动”概念、将财产权的起源归结于“劳动”的做法在政治哲学史和经济学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都已然成为了近代启蒙运动所留给我们的宝贵思想遗产。于我们而言,无论是要继续发掘还是批判这一思想遗产,都需要首先关注并解决洛克财产权理论自身所存在的逻辑缺陷和关键问题。所以,本文希冀以“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及其逻辑悖论”为主题所展开的这一讨论能够对当代洛克财产权思想和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研究起到些微的启示或推进作用。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52、77页,第18~19页,第22页,第31页,第22页,第21页,第31页,第25页,第31页,第31页,第32页,第31页,第22页。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ed. L.A.Selby-Bigge,2nd.edn., ed.P.H.Nidditch, 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p489-490.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5~36页,第36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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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洛克   财产权   悖论   逻辑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