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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治理模式的法理解读(2)

完善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④。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立法机制,推动民族立法工作,在体现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完善符合科学发展和民族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民族立法要在改变粗线条的立法措施上彰显中国少数民族的民族地区特色,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解决法律稳定性与民族关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之间的矛盾。通过问题分析,梳理民族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因素,确定构建完善法律体系是民族治理模式的基础。从立法上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明确规定: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捍卫法律地位的尊严性和不可动摇性。由于民族区域治理模式需要从社会生活、生产等多方位去考虑,因此,运作时包含的环节需要具体化,要依据当地民族情况的差异,完善法律法规、地方条例、规章制度等。此外,中央立法机关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性具体化的同时,可以增加立法数量,如:《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和改革法》等, 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民族自治地区部门的《民族地区财政优惠办法》、《民族地区外贸优惠办法》等规章条例作为基本法,将民族治理落于实处。

中央和地方自治机关除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办法和自治条例外,还要进一步明确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机关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变通权和执行权的行使,包括权力行使的具体内容、权力行使的具体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制性规定,对权力行使机关的监督机构等,

保证司法公平公正,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模式。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民族工作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的形式要求推进民族事物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⑤。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事物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之举。

当前,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在司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民族自治地区的司法公职人员对民族自治制度权力的权限并未清晰认识,造成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从而使本地区民主并未真正落实。如:在一些民族自治区的法律纠纷解决实践上,往往存在着维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利益而损害汉族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甚至有对少数民族公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的现象。

其次,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一些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成为调整少数民族公民行为的规范之一。倘若发生矛盾,当事人大多愿意运用自己当地的习惯法解决矛盾,而不喜欢上诉法庭。如果不能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力,走法律程序,那么民族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当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发生冲突时,如依照习惯法解决纠纷,会导致国家法丧失其普遍有效性及统一性,动摇法律的地位。

最后,由于司法机关公职人员的主观原因,在审理案件时,通常由于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导致判决有失公正,这就使得法律纠纷的处理结果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这种优势法律公正的情况还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我国的基本政策产生误解。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的公正性,在自治权和审判权的行使上,严格遵守国家司法机关的管理,若有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司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时,通过淡化成法律问题来解决,在不违背法律的公正和正义的前提下,本着地方司法机关服从国家司法机关的原则,维护国家法的统一性。只有依法解决法律纠纷,依据时事,合理采用习惯法,在涉及到国家安危与民族团结时要认真对待,坚决维护我国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另外,工作人员要积极将民族矛盾纠纷调解作为法律责任,不要因害怕造成政治纠纷而忽略其中的公平正义。

提高执法能力,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要注意尊重少数民族地方的风俗习惯,如果能把风俗习惯运用到执法过程中去,更能很好的解决他们的法律纠纷,赢得少数民族人民对执法人员及国家法律的尊重。由于执法的公正与执法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民族自治模式社会效果,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执法人员应当以本少数民族公民为组成基础,只有这样,才会从语言上民族情感等方面,被当地民众所接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新形势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完善各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发展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凝聚起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不断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少数民族历史的长期发展、沉淀,形成了具有地区性的风俗习惯,一个地方的风俗体现的是该地区民族人民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并且这些是无法依靠法律进行强制干预的。由此可见,对于民族问题的解决,更需要注重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对公民的行为作用,在这种民族区域治理下,能够产生最好的效果,真正的实现国家的统一与社会的稳定。基于守法方面考虑,民族区域治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靠民族区域治理的政策和法津宣传。只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严格守法,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注释】

①卓泽渊:“论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②③张正德:《法理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9页,103页。

④李涵伟:“论自治条例制定与完善的困境及出路”,《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⑤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求是》,2009年第24期。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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