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主管理法治化,使村级管理有效保障村民权益。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民主管理的规定,保障好农民的政治权利,真正落实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成员的撤换、罢免和补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民会议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关于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工作,在村庄真正实施民主管理。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好农民的经济权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明确期满之后的续约规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赋予农民承包土地以抵押权;改革政府土地征收制度,对政府土地征收的“公益性”作出明确限定,明确政府土地征收的市价补偿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建设用地市场城乡分割的条文,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现代产权制度,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认真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的确权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法治化,使村务监督真正能够维护农民利益。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加强民主监督基本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应该从制度上明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基本形式,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中首先应以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的条件、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和职能、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等保证村民代表会议正常运转的基本制度,使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有法可依。
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主体。合法公正的民主监督主体的产生程序、合理的民主监督结构,直接关系到民主监督机构的质量和水平。首先,要规范民主监督主体的产生程序。选好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直接影响民主监督的质量。因此,要对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的产生认真加以规范。一是掌握好比例。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由村民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一般每10~15户推荐1名为宜,一个村民小组应不少于3名,一个村的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一般宜在40~60人之间。二是坚持条件。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威信较高。三是严格程序。各村在选举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时,要广泛发扬民主,经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村民直接选举,得票数过半方能当选。其次,要完善民主监督主体结构。对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宗教、政治面貌等方面提出适当要求,能代表不同群众的利益,尽量做到人员结构合理。针对目前代表年龄老化、性别比例失调等情况,对这些方面要作出刚性规定,代表中35岁以下年轻人应不少于30%,女性代表应不少于20%。再次,要经常对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政策法规素质,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条件。
依法健全民主监督程序。首先,要规范民主监督的运作程序。其次,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监督程序。在具体运作上,对如何运作要提出统一要求和操作步骤。一是开好预备会,村委会根据党支部的意见,研究确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议事内容、议程、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二是下发会议通知,一般应在3天前预告会议主题、内容,提出相应的要求,为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联系村民、征求意见留有余地。三是正式召开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讨论、表决等环节都要按规定安排和进行。四是公开会议有关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
依法处理好民主监督机构外部关系。所谓外部关系主要是指民主监督机构与其它村级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与村民会议、村委会以及村党支部的关系。第一,处理好民主监督机构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只是委托关系,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责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授权,对村民会议负责。对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村规民约的修改和订立、村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罢免等,只有村民会议才有决策和选举权。第二,处理好民主监督机构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相当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村委会要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围内的关乎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则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他们之间一个是决策权利机关,一个是执行机关,应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第三,处理好村民代表会议与党支部的关系。在处理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时应注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党支部不能更改,如需变动,党支部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议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时,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村民认真实施;同时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搞好各项工作。第四,处理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没有对这个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时能够有法可依,真正发挥民主监督的功能。第五,切实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必须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无真正的民选则无真正的民主;二是必须抓住村务公开这个重点,无真正的公开则无真正的监督;三是必须坚持不兼任“两委会”成员原则,无真正的异体监督则无真正的有效监督。
【注释】
①曹许明:“关于基层民主的建议”,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cx/article_2013032880119.html。
②张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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