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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病治理中的乡权活动 (2)

正确处理乡政与村治的关系。在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存在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乡政与村治。乡政是指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政府行政活动,村治是指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活动。乡村社会病的治理需要乡政与村治的共同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乡村分治”以来,有关乡政与村治关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尽管两权运用的范围和功能不尽相同,但总体目的相同,因而必须处理好两权关系。

处理好两权关系的前提是合理划分乡政与村治的权限,实现乡政与村治的有机衔接。首先,村委会要将村治的重心转向村集体公益事业,包括扶助济困、教科文卫、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村治处理这些村公益事业,乡政起指导和监督作用。其次,在落实农产品收购合同、土地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生育、征兵优抚、扶贫开发等国家任务方面,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乡政与村治有机衔接的目的是避免“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达到乡村社会与国家力量的“强强结合”,使乡政和村治都能获得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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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乡村   社会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