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生态转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对策建议
强化政府的生态责任意识。通常情况下,资源型城市自然生态系统脆弱,调节和恢复能力先天不足,再加上后天肆无忌惮的破坏,使得资源型城市的生态压力持续加剧。形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政府缺乏足够的生态责任意识,单一粗放式的发展不断加剧着生态系统的恶化。所以,资源型城市推进生态转型,必须提高政府自身的生态责任意识,践行生态型政府的新理念。首先,要将生态优先明确为政府的首要价值目标,在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服从生态利益,将推进城市生态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其次,要提高政府的生态责任,还需引导企业和公众树立生态责任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生态责任意识。
健全城市生态转型的法治保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城市的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是发达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成功经验之一。以德国鲁尔区为例,联邦政府曾先后制定了《联邦区域整治法》、《煤矿改造法》、《投资补贴法》、《环保基本法》、《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和倾向性的政策使鲁尔区获得经济转型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社会资源和其它支持,有效地保证了各项转型政策的实施。⑥从我国的现实看,虽然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多部环境法规条例,初步形成了生态保护及管理的法制体系,但在立法工作方面上也存在着进展缓慢、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等突出问题。因此,资源型城市推进生态转型亟须建立健全生态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着手,健全资源型城市生态转型的法治保障。
改革完善政府的生态管理体制。资源型城市推进生态转型,关键是要形成一套统一有力的生态管理体制。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生态文明建设还存在诸多不协调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政府生态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生态职能过于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政府生态管理的主导作用。改革完善政府的生态管理体制,首先要在现有“九龙治水”式的管理体制基础上,将各职能部门的生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生态管理机制。同时,还要调整市县两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职能关系,理顺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关系,以有效发挥政府在资源型城市转型进程中的生态职能。
建立“内外结合”的生态监管机制。资源型城市推进生态转型,最为关键的就是政府生态职能监管机制的健全和有效行使。对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其转型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新机制要协调好GDP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二者并不是一对有你无我的矛盾,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要使政府的权力、义务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建立政府生态职能问责机制。为此,要尽快形成一个以生态环保部门为主体,舆论媒体、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机制,有力督促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生态职能和责任,促使生态文明在广泛有效的监督下得到更为充分的落实。
(作者单位:唐山学院社科部;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生态文明视域下河北省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政府作用研究—以德国鲁尔区与唐山市比较研究为例”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04022)
【注释】
①黄禹铭:“资源型城市转型探索”,《人民论坛》,2013年第11期,第91页。
②数据来源:《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2013年11月。
③王丽娜:“资源型城市唐山的经济转型探索”,《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第88页。
④徐静珍,李研,高秀春:“唐山资源型城市转型问题”,《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45页。
⑤何显明:“政府角色转型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党报》,2010年第5期,第23页。
⑥任保平:《衰退工业区的产业重建与政策选择:德国鲁尔区的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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