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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式个人主义思想内涵及启示(2)

英国式个人主义的历史背景。尽管如此,在理解英国版本个人主义的时候,若是不受到相应历史背景下具体情境的辅证,抛开其内核,仅将其理解为一种虚构的理论工具则会失之偏颇。反观历史,马克思已经宏观、精辟地论述了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纽带的分裂和个人主义生活形态的兴起。在《共产党宣言》当中,马克思的批判已经耳熟能详:“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②。

而近来,英国历史学家麦克法兰则针对英国的案例,提供了更加细致的历史探讨。麦克法兰的理论兴趣来源于他对传统英国农业社会传统理论的怀疑,在《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专著中,他从婚姻和家庭结构、社会流动性、财产的继承和占有制度等方面刻画了中世纪以来英国经济社会状况,并证明英国早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前就已经是区分于欧陆发展的独特“个人主义”社会了。作者提供了这样一幅英国社会的素描:“至少从13世纪开始,英格兰的大多数平民百姓就已经是无拘无束的个人主义者了,他们在地理和社会方面是高度流动的,在经济上是“理性的”、市场导向的和贪婪攫取的,在亲属关系和社交生活中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或许并不怪诞,实际上,这些特点将使他们看上去酷肖他们的后裔,……这些三百年后的晚生们正是这般模样。”③

以全书第六章描述的13世纪的家庭结构为例,作者梳理各种历史记录,还原的不是像俄国或印度的传统农民社会中多个核心家庭一起居住,老人得到很好照料的田园诗一样的画面,而是另外一个相当陌生的场景:“在英格兰的实际情况中,老年人并不与青年人同住,通常情况下,自青年人结婚之日,家庭成员就开始分门别户,……如果两代人考虑同住,便认为有必要实现订立一份洋洋洒洒的书面契约或赡养协议。父母要求子女以某些非常明确的权利作为回报,用来交换他们向子女出让的个人私有财产权。显然,如果没有一直书面文件起法律保护作用,他们就有可能被驱逐出一项不再属于他们的财产。签订之后,这些赡养协议就会在庄园法院案卷中进行登记。父母和子女仿佛陌生人一样讨价还价……协议的每一条每一款拟写得又具体又精确。”④

作者在这之后总结道:“在父母-子女中的一对重要关系中含有‘契约’的本质,而非一对以‘身份’为基础的关系,这是一个意义非凡的发现,它丝毫不符合任何一种可想象的农民社会范式。”这种英格兰早就存在的“高度发达的个人主义家庭体系”只是作者辅证的其结论的一个分支论点,麦克法兰力图挖掘英国式个人主义从中世纪早期以来根深蒂固的、未经资本主义发展严重冲击的一个侧面,“英国式个人”有固定的秉性或者思考方式,那就是从小力图博取领主恩惠、订立契约、出卖劳力,并尽力得到可作为自立资本的土地,如果有可能就利用阶级优势向上爬。

在这种理念下,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清教徒形象成为英国式个人性格的标准象征⑤。这些离散的个人也加入各种自由结合的社团组织以防范国家对权利的侵犯。若是进一步参考传播到大洋彼岸的美国式个人主义,会发现英国史个体的孤立性延伸到大西洋彼岸。美国的个人主义不但染上了清教高度自立自律的遗风,还带上了“边疆个人主义”的影子,在美利坚早期开拓者眼中,自己是自己的法律制定者,也是执法者。美国式个人主义在发展中也突出高度竞争的个体的特质,不过历史实践中却是以社会责任、清教的严格道德理想与共和主义理念加以缓和的。

我们可以观察到个人主义在英国和美国的某些共性:对这样的个人来说,物质以及权势就是合作的基本期望,对家庭纽带或者对共同事业的热爱是相对稀薄的,其中英国式个人主义可能更加稀薄⑥,而美国式“个人”希望在世俗奋斗成果中看到“理想”的彰显。由于个人的命运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在这种个人平等理念下只有契约和法律制度的稳定完善才能保障彼此相处的信任和起码的尊重。在个性上,这样的个人不全然依赖于亲属和友谊的纽带,乃是因为过早独立的社会习俗,个体被迫很早进入社会竞争来实现自身价值。

现如今,麦克法兰对英国式个人主义的描述也基本被认可。那种“气球一样漂浮在空中”的个人主义尽管怪异,却是英国从中世纪晚期以来自下而上,遍布社会的一个通常现象。这个认知不仅充实了人们对早期资本主义发展时文化社会环境的理解,也充实了英国式个人主义的各个侧面。如果说需要一些历史机缘,才产生了奥克肖特所说历史舞台上的“近代民主大众”,⑦那么思想史学者麦克佛森所说的那种“个人将自己看作财产的所有者,彻底从这个角度意义上考虑自己价值和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独立平等观念”的个人,对英国来说,则不待资本主义萌芽就已经是大众习以为常的社会背景一部分了。反过来看,霍布斯所说的反向定义政治社会合法性的“原子化个人”,以及洛克所说的基于财产权人身价值定位的个人,正是典型的英国个人主义范本。因此,正是这种在历史中频频加以呼应的基本个体特性,才是思想史上时隐时显的个人主义的基础。

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长期以来是重视家族伦理、集体主义为主导观念的社会,对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的批判十分常见。毛泽东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一文中,就列举了报复主义、小团体主义、消极怠工、离队思想等各种个人主义的现象,在建国后学雷锋活动中,利他精神的宣扬也使得个人主义缺乏市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主义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逐渐渗透进来,自主选择权利的兴起也被学者们所注意,但是社会报道当中仍然更多地将个人主义与道德败坏、私欲膨胀联系在一起。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个人主义思潮作为亚文化的兴起仍不可小觑,在2015年1月《半月谈内部版》中有题名为“个性化时代的新生活人群”的专题文章,文中提到了在外来文化和旧生活传统反弹交织影响下愈发凸显的趋向:强调多元化、个性化、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是当代个人主义在我国渗透的一个标志。我们必须承认,虽然在中国兴起的个人主义不乏创新性、关注公平、热心公益、执着利他等对社会有积极影响的要素,但是也伴随着“社会公德丧失”、“单向度的人”和“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等令人忧心乃至惊愕的道德退化现象。此外,原子化的个人主义的流行,也会造成“看似自由选择的个体实际上受到隐形市场控制”的现象⑧,个体的思考避重就轻,通过追逐时尚的看似严肃的话语群,避开真正的道德和信念问题。因此,审慎地考察当今个人主义思潮在我国传播的新形式、新话语,对照个人主义在西方兴起的个体行为模式原因,具有很重要的发生学意义。

首先,理解英国式个人主义的具体历史情景有助于对照理解我国的民情。与以高度个体化、自立自主、淡漠家庭关联为社会心理内核的西方意识形态相比,我国的社会现状仍然是家庭伦理主导的集体主义为主的思想风貌,即使像某些学者提出的中国具有“西方个人主义的土壤”等要素⑨,或者已经在亚文化群体上有所彰显,个人主义却仍然是舶来品,在我国社会心理的根基并不稳固。其次,理解个人主义的内生机制有助于理清并启发公民法治观念。西方的法权秩序本身就奠基于高度个体化的权利论,而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中难免遇到诸如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法理与人情的龃龉等较之“亚文化”的温和碰撞更严肃的问题,这类问题背景的厘清,不考虑随着现代化进程渗透到我国的个人主义要素,以及西方个人主义的漫长历史和复杂的社会背景与心理结构,是不可能的。

基于此,有必要辩证地看待、理性地探究以个人主义为潮流的社会心态:在当今时代,个人主义思潮仍有市场,警惕极端个人主义怎么都不为过,加强社会主义公德教育尤为重要。为了防止个人主义腐蚀本应该占据导向地位的核心价值观的根基,要在舆论宣传之余,注意研究特定观念历史背景和公民生活习惯与理念联结的部分,区分作为亚文化的个人主义和已经形成行动原则的个人主义,在可能的情况下,区分积极的个人主义和消极的个人主义。要善于结合自己文明价值的长处,厘清“个人主义”这类西方观念的内在品性,以重塑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单位:人民出版社)

【注释】

①黄明理:“在当今中国为合理个人主义正名并无可能—与黄显中同志《个人主义与市民社会》一文商榷”,《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3页。

③④[英]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15页,第188页。

⑤[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2页。

⑥麦克法兰提到的社会背景与洛克在《政府论》中以教养子女之理性之义务才能得到赡养权利的交换条件的背景相符合。在《英国式个人主义的起源》中他提到“没有契约的话父母的权利是得不到什么保障的。”

⑦奥克肖特在“代议制民主中的大众”一文中描述了欧洲个人主义发展的历史,在他看来,欧洲近代从意大利开始往北,是一个逐渐兴起两种“个人”的过程。一类个人是高度自主独立的,得益于摆脱了宗教和传统权威的个人;另一类个人则是相对被动地依附权威从而无法做到独立自由的个人。后者是相对滞后的,并后来居上,“不成功的个人”逐渐得到了更优势的政治话语,例子之一是普鲁东的激烈的反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述。在此后经过一些政治史的关键时刻,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中显示出来。参见奥克肖特:“代议制民主中的大众”,《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

⑧许纪霖:“大我的消解—现代中国个人主义思潮的变迁”,《天涯》,2007年第1期。

⑨黄显中:“个人主义与市民社会—关于个人主义的一种解释”,《探索与争鸣》,2003年11月。

责编/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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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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