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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

—基于理性视角的法治观

【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康德认为由先验理性所决定也存在于实践哲学之中的自由是演绎权利的逻辑起点。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理性存在不是纯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国家就成了实现自由的实践通途。

【关键词】康德 法哲学 理性 自由 法治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②

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

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在哲学被视为“科学之科学”的时代,法哲学甚至是法学本身都只能从属于哲学的一般特性。康德所推崇的理性即是保证这一切的根本所在,在唯一的理性指导下建构的法哲学自然不可能有可以并存的两个或者多个体系。

康德时代法学与哲学关系问题的关节在于何种哲学才能取得“科学之科学”的合法席位。正如黑格尔所言:“在自然里,枝、叶、花、果的发展阶段,皆各自出现,而内在理念才是这种依次开展的过程之主导的决定的力量”。④

正因如此,虽然康德承认有多种哲学,也承认这些纷繁哲学的历史贡献,但这不意味着他容忍这些哲学流派取得作为科学之科学的哲学的合法席位。“事实上,存在多种的哲学论证方式,以及通过论证方式去追溯最早的理性原则,随之或多或少成功建立一个体系的基础,这不仅仅存在过,而且必定有过许多这样的尝试,而每一种尝试都对当代哲学作过有益的贡献。不过,从客观的角度看,既然只有一种人类理性,就不会有多种的哲学。”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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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康德   哲学思想   法治   视角   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