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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我国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采伐限额编制方案不尽合理,采伐限额监管制度不完善,难以平衡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和林农的经济效益等问题。为促进我国集体公益林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应当科学编制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方案,明确采伐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对集体公益林采伐实行分类监管,加强对林农生态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集体公益林 采伐限额 公示 分类监管 政府生态购买

【中图分类号】DF463     【文献标识码】A

生态公益林发挥着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为此,政府严格限制采伐公益林。而种植公益林的林农,因林木收益受到限伐制度影响,抵触情绪较大。林农是集体公益林建设的主体,其参与建设积极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公益林建设的成效。因此,如何完善现有公益林采伐限额管理法律制度,既能充分发挥公益林生态效益,又不损害农户的经济利益,是集体公益林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概述

中国现行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主要由《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以下简称《编制方案》)、《“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构成。《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对集体公益林采伐限额的制定原则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林木年采伐限额以县为单位编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采伐限额的汇总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对采伐限额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按照《编制技术规定》第五条要求:公益林采伐类型主要分为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同时也包括因特殊原因而进行的其他釆伐,如对低效林改造而进行采伐以及对疏林、四旁树、散生木的采伐。《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五条规定,对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并严格依据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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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公益林   管理制度   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