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辩诉协商是新刑诉法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特别是新刑诉法的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为辩诉协商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下适用提供了制度环境。文章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辩诉协商机制,以期推动辩诉协商程序的正当化,有益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辩诉协商 坦白从宽 量刑减让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起诉书指控之事实
蔡某某,男,正科级干部,捕前曾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
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检刑诉【2013】某号指控:
受贿罪。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2年12月,收受个体从业者王某某贿赂50万元,为其在土地购买和出让中谋取利益;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分三次收受利津县陈庄镇某村刘某某贿赂70万元,为其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承包过程中谋取利益;2003年至2004年期间,分两次收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贿赂75万元,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谋取利益;2002年4月,收受该市国土资源局职工慈某某贿赂25万元,为其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谋取利益;2002年12月,以为其亲属购房的名义,以低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价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某小区家属院一套,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中谋取利益。
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4年1月,采取收费不列国库的手段,将收缴的沈某某某市圣美建材有限公司、齐某某某市旭升冷冻保鲜厂的征地费62.6万元私自抵扣国土局职工个人应承担的国土局国土花园小区整体厨房安装费用;2004年4月,将国土局原办公楼拆迁款1284103.04元用于支付国土局职工个人应承担的国土花园工程款。
辩护人之法律意见
从起诉书指控可以看出,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两项罪名,其中受贿罪涉案数额为232万元,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数额为1284165.64元,作为蔡某某的辩护人之一,笔者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对被告人蔡某某犯有数罪不持异议,但根据事实与法律出具了以下意见:第一,指控被告人收受陈某某、慈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三笔涉案金额75万元存在事实与性质认定不当。其一,在陈某某两笔贿赂中,第一笔蔡某某一直认为行贿人为第三人王某而非陈某某,受贿金额应以当时《安居住房购销合同》载明的262596元来认定,而不应以陈某某购房时的价值40万元认定受贿价值,第二笔蔡某某以协调修建某花园公路事宜收受陈某某贿赂35万元不能认定受贿,因修路的决定权不在于蔡某某,掌管修路的规划、公路和城建与国土局是平行单位,谈不上有职务上的制约、隶属关系,该笔受财行为应是违纪。其二,在慈某某贿赂中,该25万元系给蔡某某之妻的存单,且蔡某某与慈某某、潘某某共同开公司、炒房产,经常发生融资和借贷的情况,不能排除经济往来款。其三,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中,低于购买价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住房,该房实际使用人及控制人均不是蔡某某,最终确权也不在蔡某某名下,买受人非蔡某某亲属,蔡某某也未实际收益,且当时的房产评估价未考虑该房产“凶宅”,以出卖人的证词认定差价显然不全面和客观;第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二项指控涉案金额1284103.04元,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该1284103.04元涉案款是国土局自有资金,且与职工集资建房款均挂予基建,对外支出除建家属楼外,还用于国土花园围墙、道路硬化、绿化、换热器和其他基础配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