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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是全体人民意愿最大公约数(2)

第三,法律制度的保证只有基于社会公正方能实现。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公正。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良法”,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只有基于社会公正基本价值取向所制定的法律制度,才会成为被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良法。否则,便有可能是“恶法”,而不被民众所认同。

现代法律制度的实施也离不开社会公正。一个社会,即便有了“良法”,也不见得就一定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即便是良法,也存在着是否被某些群体左右的问题。这就需要站在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上解决法律的有效实施问题。就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穷人还是富人、是少数人群体成员还是多数人群体成员,只要属于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而不能厚此薄彼。

既然社会公正与民众最在意最关注的事情息息相关,既然社会各个群体都能够从社会公正那里找到适合于自己的位置,既然全体人民都能够认同接受社会公正,那么,不难得出如是判断:社会公正是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是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只有明确地将社会公正作为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维护并促进社会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全体人民,消除离心因素,进而推动中国社会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首先,能够占据道义的制高点(高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最高层面的价值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高扬社会公正的旗帜,就会对全体人民产生巨大的号召力。

其次,能够形成广泛而有生命力的社会共识。在中国转型期,发展不平衡,人们利益诉求及价值观呈现多样化情状,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共识的形成至关重要。社会公正是全体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这就为社会共识提供最为广泛的基础;而社会公正本身所具有的现代性,则为社会共识提供了巨大的生长空间,使之具有生命力。所以,只有基于社会公正,方能形成广泛而有生命力的社会共识,进而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

 最后,能够超越并矫正极端化的平等和自由理念。历史的经验说明,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进程中,都会出现极端的“平等”和“自由”的思潮,并引发形形色色的思潮和行为,对这个国家和地区带来十分复杂的影响,严重者会使这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变形走样。这一情形对中国来说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来,平等和自由都是现代社会当中重要的价值理念,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平等侧重于人的种属尊严的保护,自由则是侧重人的差异性的维护,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是强调平等而忽略自由,那就会流于绝对平均主义,使社会丧失活力和创造力。相反,如果只是强调自由而忽略平等,就会走入丛林法则的境地,使社会丧失基本的团结和整合,陷入持续的纷争和冲突。显然,无论是平等还是自由,都需要某种合理的限制。而这种合理限制只能来自公正。公正是将平等和自由各自合理精神融为一体的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看,有“过度”的平等,也有“过度”的自由,但是,没有“过度”的公正。所以,只有依据社会公正理念,才能使自由和平等分别保持合理恰当的状态,才能防止和矫正极端化平等和自由理念的负面效应。同理,依据社会公正的理念,还可有效防止和矫正“极左”和“极右”的观念,因为“极左”和“极右”观念的各自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分别来自极端化的“平等”和“自由”理念。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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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最大公约数   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