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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经验研究(2)

日本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家事诉讼程序单独立法。日本是最早将家事诉讼程序单独立法的国家,早在1898年就颁布了专门调整家事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程序法》,对婚姻、亲子和收养关系等进行特别规定。1939年,日本《人事调停法》将调停制度引入亲属法领域,对人事诉讼案件的调停进行明文规定,成为较早区分家事调停和民事调停,并对家事调停进行明文规定的国家之一。⑤之后又于1947年颁布家事审判法,建立了专门的家庭法院,对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案件进行调停,并实行调停前置主义;检察官可以参与家事诉讼,发表辩论意见、提起上诉;法官适用职权探知主义,可依职权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实行强制的“调停前置主义”。日本重视家事调停,并实行“调停前置主义”,即家事纠纷起诉法院前必须先接受“家庭裁判所”的调停。对于可以调停的案件不经调停而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将案件交家庭裁判所进行调停;甚至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可调停的案件,法院仍可以依职权随时将案件交由家庭裁判所调停。只有调解不成,当事人才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人事诉讼程序审理。

日本家事调停程序启动依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由调停委员会(调停委)主持。调停委由1名家事法官和2名以上的家事调停委员组成,调停决定由调停委成员过半数通过,如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家事法官有最终决定权。日本家事调停分三个阶段:首先,调查。调停前家庭法院调查官调查纠纷涉及的各种问题,采取临时措施避免纠纷恶化,然后向调停员报告。其次,核实当事人背景。调停员认真核实当事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环境、经历及性格等,必要时采纳调查员报告中的意见,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理性分析,正确解决纠纷。最后,签订调停协议。在调停委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经登记就具有终局效力。

遵循职权探知主义。日本的《人事诉讼程序法》明确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当事人自认和辩论受到限制。⑥日本审理家事案件时,采取职权探知主义,赋予法官较大的调查权、决定权、处分权和监督权。

检察官参与家事诉讼。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对于收养案件、亲子案件和婚姻案件检察官可单独提起诉讼、列席审判,参与家事诉讼,发表辩论意见,并提出上诉,以监督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三国经验告诉我们:应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制定专门的家事审理程序;将调解作为家事纠纷诉讼的前置条件;制定专门的家事法,明确家事调停案件的范围、程序等,将公正、效率、和谐、共赢作为确定家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建立与之相对应的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咨询、调解、仲裁、诉讼等;在基层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非诉解决机构“家事调解中心”等。

(作者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YJAZH138)

【注释】

①②陈苇,曹贤信:“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11年第6期。

③卫洁:“澳大利亚家庭法的家事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④杨冰:“从理念转变到多元协作—略论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

⑤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年,第132页。

⑥邬晓春:“域外家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韶关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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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家事   纠纷   机制   经验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