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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市管理公众参与模式研究(2)

—以唐山市为例

解决路径

第一,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众对检查机关实行外部监督而建立的制度,是公众减少监察监督机制存在失灵质疑的有效途径。这一制度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可以进行推广。以环境行政合同为例,由于环境行政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行政合同的履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在环境行政合同的履行中,环境行政机关享有相对人所不具有的行政优益权。因此,行政机关能够通过手中的公权力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合同设置更广泛的渠道。生态建设规划的其他方面同样可以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制定规划政策之前,很多政府通过调查问卷、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民众意见,但是收集意见和建议后,往往并没有将相关的调查结果及时、透明地公开,与公众没有信息交流上的互动,特别是以区域化为特征的社区建设,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相关利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能担当社区建设的全部角色,政府也应参与其中,为社区居民提供政策的保障。在建设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公众也应当具有参与权。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即使在前期有机会参与了一定的规划决策过程,但是,在决策制定后即退出。这就使得决策实施过程中按照决策进行建设以及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公众并不能获取相关信息,当社区建设完成后,公众的反对意见就成了纸上谈兵,即使再进行更改,也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因此,建立规划建设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仅是在事后进行监督,而是针对全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公众参与形式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同时,监督员人选可以通过推荐、报名、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监督效果的质量。

第二,公众参与的模式注重城市历史的传承和区域化。一个城市无论经历怎样的转型,都不可能完全与其历史割裂。城市生态系统的构建不仅仅是优化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问题,以唐山市为例,唐山市是传统的重工业城市,生态建设必然涉及城市的转型问题。城市转型必须考虑其发展的过程,一方面吸取其历史教训,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其自身的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其中包括原有的社会文化。所以,地方政府在制定生态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时,应该考虑民众的环境习惯与意识,特别是农村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意识,只有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并在建设生态城过程中逐步实现农村向城市生活模式的渐进性转变,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第三,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并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公众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当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只能请求相关部门和组织提起诉讼,而具有诉讼资格的主体怠于行使诉讼权时,公众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和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作出规制,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而公众是公益诉讼的直接利益关系人,因此,法律可以参考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公众诉讼权利,当相关部门和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本文系唐山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唐山建设生态城市发展模式及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140204a)

【注释】

①高新才,滕海峰:“城市政府视角下生态城市建设的思路与重点”,《城市规划》,2011年第2期。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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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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