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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构建(2)

—以河北省为例

构建河北省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的对策

截止2013年底,河北省已有注册登记民间组织近20000个,其中社会团体13517个,基金会2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6219个。其中社会团体中,省级736个,市级2699个,县级6082个;基金会省级登记2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196个,市级1423个,县(市)区级3500个。要想管理规模如此庞大的社会组织就需要构建一个有效、全面、有针对性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其核心便是要打造枢纽型社会组织。因此,笔者将结合河北省的具体情况,着重分析河北省构建枢纽型社会管理体系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建立综合全面、客观有效的遴选机制,保证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提前认定一批能够发挥核心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构建该体系的前提,也是这一体系能否健康运转的关键和核心,这是一项复杂、专业、艰巨的系统任务。为确保遴选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则很难做到,需要相关部门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突破常规来思考问题,在遴选程序、遴选机制方面做文章,确保遴选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确定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遴选机构和机构相关的组成人员。现阶段,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仍旧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在确定枢纽型社会组织时既要考虑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要采纳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意见,而在二者之中往往没有轻重、主次之分,容易造成矛盾。因此,确定相关遴选机构和组成人员时,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在充分考虑专业人员、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也要不忽略本领域内社会组织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遴选机制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外部基础。

二是发挥社会组织管理研究人员积极性,评估划分社会组织发展领域。受限于现行的管理体制,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游离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视线之外,考虑到这些没有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隐蔽性、复杂性,一定要发挥非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要发挥社会组织发展研究人员积极性,展开调查性研究,摸清各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节本情况,为评估划分社会组织发展领域提供参考。

三是为公平公正考虑,也为了避免该项工作的暗箱操作,组织部门有必要专门聘请独立、专业、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潜在候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和监督,以期能够对整体状况有一个全面详实的掌握,掌握第一手的相关资源,能够为及时、公正、客观地做出决策提供保障。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因地制宜地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机制,以此来保证遴选的过程的客观公正,就要在程序上避免政府主管部门意志的干扰,需要借用第三方的专业人士进行考察,这样可以为遴选枢纽型社会组织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建立管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法规,确立枢纽型社会组织相关方的行为边界。一是征求与枢纽型社会组织相关方的意见。政府主管部门、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他非枢纽型社会组织都是与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关的利益相关方,他们对枢纽型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期望和要求,制定规范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或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各方的诉求,绝对不能单纯地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出发,忽视其他要求。

二是在法规中要明确界定政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其他非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关系。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官方确立,因此其与政府机关的关系相对亲密,尽管如此,枢纽型社会组织应认清自身性质,准确、客观地做好自身定位,在保持同政府机关友好关系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同其他非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对外关系,充分发挥好自身在业务带动、行业指导方面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枢纽型社会组织以及非枢纽型社会组织这三方应充分协调好关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既不失位、又不越位”,为开创良好工作格局打下坚实基础。唯有如此,以上各方才不会因推诿扯皮而出现对社会组织管理的真空,否则将影响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影响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三,制定落实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规划,提升枢纽型社会组织各项能力。一是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核心能力进行理论探讨,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的重点。受现有科研水平制约,枢纽型社会组织本身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学界的探讨还不多,在实践方面也不够多。制定枢纽社会组织建设规划首先要抓住这样一个重要问题,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详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梳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核心能力,确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的重点方向。

二是引导多种社会资源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的投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现行双重管理管理体制下获取资源的途径有限,更多的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这种资源来源的单一性往往使得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政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依赖程度比较深,造成政府主管或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具体行为干预比较多,从而削弱了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本领域影响力、号召力,削弱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因此,在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过程中,要积极提供政策便利,破解枢纽型社会组织各类资源来源的单一性,鼓励与枢纽型社会组织相关的各方积极为其提供资源支持,实现枢纽型社会组织资源来源的社会化。

三是规范政府主管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行为,确保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的主体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的抓手,毫无疑问政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都与其有着紧密的联系,二者的管理行为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的影响不言而喻。保证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的主体性、自主性,可以更好地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了解本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这一优势。通过贯彻落实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自身的积极性,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提供足够空间。

(作者分别为河北行政学院综合教研部副教授,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本文系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构建河北省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4576241)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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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枢纽   管理体系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