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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霍布斯国家学说内在逻辑(2)

利维坦理论的悖论

霍布斯以人性和自然权利为基础,运用契约论的理论,构建了“利维坦”,提出并论证了“君权人授”思想,从而摧毁王权专制理论的旧基础,吹响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号角,为近代资本主义民主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利维坦的绝对主权不在于主权的组织形式,而在于主权的归属,但霍布斯的国家学说缺乏对国家本质的认识,用一种看似合理的政治逻辑掩盖了资产阶级统治的实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质是资产阶级夺取统治权的斗争,革命的结果证明了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民只能是被统治、被专制的对象,权力永远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此,我们在学习霍布斯国家理论时,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霍布斯的利维坦,面临着两个冲突的要素,在当时英国的环境下,就构成了一个悖论。

从表面上看,利维坦的寓意就是强大的权力,主张专制,甚至是君主专制是利维坦的一个特征。然而,霍布斯的利维坦绝对不是简单的专制主义。前文分析已经表明,国家或主权者之所以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是因为主权者并没有参与订立信约,他不是契约中一份子,所以也无所谓遵守或破坏契约。但因为主权者虽然没有参与立约,但作为公共人格的代表,主权者就获得了代表每个人行动的权利。但是个人之间相互订立信约时并没有将自己的全部权利都交给主权者,还有某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霍布斯强调,抵抗他人威胁、伤害或其他难以忍受的身体损害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放弃。也就是说,即便订立信约,主权者拥有绝对的权力,臣

)民也可以拒绝任何来自主权者的要求伤害自己的命令。信约并不能要求人违背自然权利,去放弃抵抗权利。所以利维坦的绝对主权并非是没有限制的。

我们发现,这实际上意味着,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在进入国家后,并没有转让全部的自然权利,而只是一部分,那些极为重要的自然权利,比如,保存生命,抵抗的权利等等这些原初的自然权利还是保留了下来。在霍布斯看来,这种抵抗权利的保留并不与利维坦要求的绝对权力相冲突。这构成了利维坦一个奇怪的特征:在绝对的权力中,仍然存在着正当的不服从。当然,也正是这个特征让霍布斯的利维坦陷入了矛盾中。当国家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维护国家利益可能导致对个人利益的侵害,而这又与自我保存的原则相违背;选择个人而抛弃国家,则又会使人重新陷入战争状态中。

一般学者认为,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对于主权的绝对性强调得过重,但是,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霍布斯的主权学说远远没有将这种主权学说强调到位,甚至是远远不够。事实上,霍布斯的本意是将主权看成一种凝聚诸多个人意志的共同意志,或者说是一种促成诸多“自然人格”之统一的“唯一人格”(人为人格),以求实现政治社会的长治久安。但是,根据他的政治哲学方案,个人对主权者或国家仍然只有外在的服从,却没有同它达成真正的统一。

在奥克肖特看来,利维坦就是一个“人造的人”(aritificial man),其目的就在于使自然状态中的人能够免于奴役的困境,获得自由。⑨实现这种幸福与自由的利维坦是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代表,而这种绝对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不再具有宗教和封建色彩,而变成了自由、平等的个人。这是利维坦的第一重悖论的内在合理性之处。

在这一悖论当中,还有一个中间变量,跟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有关系。霍布斯正处于西方中世纪的晚期向近代转换的时期,一个绕不开的主题就是宗教与王权的关系。这一关系,争论了中世纪一个千年,到霍布斯,仍然是一个两难的悖论。霍布斯既不敢,也不愿意彻底否定上帝的存在,但是,他又主张君主专制,要创造一个利维坦。他努力做的就是卢梭所说的将“双头鹰”变成“单头鹰”,也就是说是将神权(教会权力)纳入到王权(世俗权力)之中。这可以看出霍布斯对宗教的态度。他不否认宗教的作用,但他认为正是由于基督教国家内出现了两个主权者,让臣民无所适从。

而霍布斯对这两个主权者的态度是明确的。他一方面承认君主主权,另一方面他认为人们接受的以上帝名义颁布的命令,是否真的出自上帝,还是发布命令的人在滥用上帝的名义谋一己私利。所以霍布斯认为最危险的是教权对主权的分裂。从当时欧洲实际看,以路德和加尔文为代表的宗教改革者发起了一场宗教革命。他们否定了教会和教皇的代理资格,强调直接返回耶稣的教导或福音,或者说通过个人的良知或认知直接面对上帝。而霍布斯比路德更彻底的就是,无论是教会还是个人,都不能以宗教的名义来否定世俗国家主权者的权力。宗教只是世俗国家主权者维护统治的方式之一。

霍布斯为了彻底将宗教从世俗权力之争中祛除,使人完全服从主权者。因为主权者是公共人格的代表,不服从主权者便是不服从自己。每个人外在服从主权者制定的法律,内在自由的信仰上帝。但霍布斯已经认为将宗教还原为人的一种自然激情。并且他认为“由于除开人类以外便没有任何宗教的道家或其成果,所以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宗教的种子也只存在于人类身上。”⑩并且,霍布斯认为神是由人的恐惧创造出来的,而将人彻底独立出来。而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霍布斯认为在国家这个人造人格那里,虽然有绝对的权力或权威,但也只能外在统治个人的言行,个人的内在思想不受任何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控制。因此,法律就将个人与国家分划。个人自由地生活在法律范围内。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②③ ⑤⑦⑧⑩[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8页,第72页,第95页,第98页,第384页。

④[德]H·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第203页。

⑥陈涛:“自我保存与公意—卢梭作为一个霍布斯主义者”,《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3期,第111页。

⑨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现代英国篇》,长春:吉林出版社,2008年,第14页。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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