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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的危害、表现及遏制(2)

遏制权力任性的途径

进一步健全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有效制度机制,构建“有权不敢任性”、“有权不能任性”的制度基础。第一,构建权责对称、权力边界清晰的法律制度体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即是说,无论古自中外,只要没有权力的约束,权力任性、权力滥用就必然存在。防止权力任性与滥用的不二法门,在于建构有效的权力约束与权力制衡的制度机制,明晰界定权力的范围与权力的职责。治权重在严明法纪,健全的法治是有效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根本途径。中国法治的关键是依宪治国、依宪法执政。因此,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与执政党内部规定、纪律,明晰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是从源头上遏制“有权不敢任性”的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必须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⑤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逐步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两者关系的过程中,将建立健全公共权力科学合理、规范行使的法律制度建设这一工作,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专门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强化宪法法律权威的举措充分表明,执政党希望通过推进法治,切实限制、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约束各级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以人治代法治”行为的坚定决心。为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执政党还须继续健全公共权力科学合理、规范行使的具体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具体而言,首先,必须加快建立健全依法授权制度。在法治国家,只有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公权力才具有合法性。任何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不得法外设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其次,必须建立健全依法限权制度。制定公共权力行使边界的具体法律法规,把权力限制在应有的范围内;再次,必须建立健全依法用权的制度机制,将所有公权力的使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使之在法定框架内规范运行,使权力施行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权力制约、权力监督的相关法律制度,给权力的野马套上缰绳,才能从源头上消除权力任性的土壤。

第二,严格执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权力法定、依法行权落到实处。要真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这一环节必不可少。这是因为,切实保障公权力科学合理、规范的使用,除了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外,尤为重要的在于认真执行和监督的跟进,以避免“有命不行、有令不止”。为此,首先要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评价考核和激励问责机制,把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权力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长期考评内容,与领导干部的任用、晋升和奖惩紧密结合。对科学合理、规范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奖励和表彰;相反,对“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失职行为,要实行终身问责制。其目的就是要使有权者感受到拥有和行使的权力越大,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也就越大,使其在行使权力时始终绷紧神经、不敢任性。其次,加快推进各级党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梳理各级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范围与规范方式,制定详细的“职责目录”和“权力清单”,并公之于众,让公众能够对相关权力部门与公职人员的权力范围、边界一目了然,以缩小权力任性的空间。再次,拥有监督权的各类主体应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依法对公共权力主体及其履职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规、违法用权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监督权力的保障机制愈健全,权力任性现象的就没有生存的土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从严治党”的方略,接连“打虎拍蝇”,重拳反腐。仅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对23.2万人次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涉嫌权力犯罪的1.2万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⑥,有100位省部级高官落马。反腐成果不可谓不显著,高压反腐态势已成为“新常态”。但从根本上遏制权力任性、防止权力腐败蔓延,仍然任重而道远。必须进一步强化来自于权力体系内部与外部的监督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在权力体系内部实施同体监督,必须着力克服自己监督自己的盲点,可行途径是通过建立以下机制:一是协同发挥党委、人大、人民政协等权力机关不同的监督职能,切实加大它们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向下属权力机构派驻直属上级的纪检监察人员,实现监管的垂直化,以增强同体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二是在同一权力系统内部,经常开展同级监督和左右互动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权力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对有关岗位公职人员权力行使情况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督和考评。三是必须大量强化权力体系之外的异体监督:应充分发挥权力系统之外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大众媒体、互联网、人民群众等的监督作用。

权力拥有者必须顺应法治潮流,切实转变权力观念,使“有权不想任性”。公权力行使的主体是个人,对权力的认识将决定其对待权力的态度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因此,除了建章立制,“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笼子里”之外,还必须要从思想上更新有权者的权力观,使其能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性质、使用范围,并时刻敬畏权力、慎用权力。这是实现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有权也不想任性”的思想认识前提。具体而言,根据当前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应树立的新的权力观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知本源”。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必须清楚知晓,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权力拥有者必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明确自己的“社会管理具体执行者”而非“主宰者”的身份定位。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只有弄清权力的来源、本质和自己的身份定位等问题,才能真正明了“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一制度的内涵和必要性。第二,“担权责”。但凡有作为的政治家,都有“权责对等”的意识,都能把权力和责任有机统一起来。目前,遏制我国权力任性现象,必须大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意识,使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手中的权力真正作为干事创业的平台,实现权责统一。第三,“存敬畏”。古代社会的“君权神授”理论,以天意阐释了帝王权力的来源及其合理性,虽然有明显的迷信色彩和欺骗功能,但至少强调了权力的神圣性,以及强调“上顺天意、下抚民心”的用权正义原则。今天,“敬畏权力”与“用权原则”的内涵虽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仍不可或缺。所谓敬畏权力,即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必须认清自己的权力不是唾手可得的,人民既然可以“授予权力”,也可以“收回权力”。因而在用权原则上,有权者不能因大权在握就忘乎所以、胆大妄为,应对自己手中权力常怀敬畏之心,始终“如履薄冰”,谨慎用权。第四,“修权德”,以提高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和修养。所谓权德,即掌权者应有的道德品质,包括社会责任、诚信、作风正派、朴实谦逊等优良品行。拥有良好的“权德”,是用好权力的重要条件。因此,有权者应该不断地正己做人,提高个人修养。第五,“正权风”,以强化有权者的法律、纪律意识与规则观念,消除贪恋权力、享受权力、乱用权力的不良习性。同时,在权力场中,必须遵循“君子之交淡如水”的交友原则,谨慎交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黄金辉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研究生 何凌举

【注释】

①词义来源于百度百科。

②黄兴国:“要金山银山 更要绿水青山—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求是》,2014年第3期。

③梁杰:“权力腐败:权力的商品化、资本化和市场化”,《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

④张海涵:“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公权力改革”,《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

⑤“法治兴衰的核心问题—怎样理解党和法治的关系”,《人民日报》,2015年2月4日。

⑥“高压惩腐无禁区无特区无盲区”,《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2月15日。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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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