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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构建,依法治国要处理好的五大关系(2)

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需要更好地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使所立之法符合大众的常识、常理、常情;需要恪守立法为民的理念,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认可和拥护;需要立足现实国情,使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科学的立法既要适应现阶段的改革,着眼当今具体实际情况,也要有适当的前瞻性,为未来改革发展留有足够空间。一直以来我国的渐进式改革采取的是先易后难的方式,容易改的大部分都已经完成,留下来的大多是更为棘手、更为复杂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如果依然过度维持现在看似比较稳妥的思路,可能会导致立法无法适应甚至阻碍改革。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政府、有效的政府、有责的政府和服务的政府,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今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激活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代社会高效集中的运行机制使得市场主体都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所以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呈现出扩张趋势。改革进程中减权也许不是根本,根本是要形成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两种途径:一方面,需要政府依据法律完成自我监督、制约,这是法治政府的一项追求;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主体完成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法治政府要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其一,要有更加完善规范政府和社会各主体权力、责任的法律法规,倡导实施社会自律和自治,健全多层级的社会自律、自治组织,分散政府权力,改变政府对社会事务的过于严格管理,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其二,要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中国国情与西方经验的关系

由于法律内生的迟缓性,法律移植成为现今国家充分利用其他国家法治文明成果,优化、完善法律制度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落实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当然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借鉴的过程中既要警惕盲目崇拜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又要警惕过分强调中国国情而排斥西方先进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西方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是西方各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总结与升华,有其可借鉴性,但也并不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中国国情包含两个部分,即中国社会客观的文化传统、现实环境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坚强领导。理性的选择路径应是充分梳理、深入了解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阐述,酌情借鉴、慎重移植。这项工作细致而漫长,要有足够的耐心来完成,不能未充分了解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并且对所移植的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是否适应我国国情未进行深入论证和试点实验就贸然移植。依法治国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当条件不成熟,无视本民族的心理、文化传统、社会现实状况等其他具体情况,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规则或制度很难实现立法初衷。要知道不合适的法律移植不但不能发挥期待的作用,造成人民群众和相关司法人员的不认同,还会出现规避法律适用甚至有损法律尊严的不良结果。

(作者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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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