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偿付请求权的法定性。明确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法定条件和偿付期限,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至关重要。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以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有效维护存款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塑造危机银行处置的法律机制
政府援助危机银行不仅危及纳税人利益,而且导致银行业出现严重的道德风险。危机银行的股东、高管自救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救助则因为完全是市场行为而存在不确定性。《存款保险条例》塑造了危机银行处置的基本法律机制,不仅以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快速处置个案性的危机银行,而且通过监管信息收集和早期介入机制预防银行危机的发生。
投保机构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机制。在具体的存款保险关系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基于确定和调整投保费率的需要,有权要求投保机构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基于保费计算有关的需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信息;通过以上途径获取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早期介入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在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风险纠正措施;在投保机构出现严重危机时,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接管、重组或者撤销等风险处置措施。
风险处置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危机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存款,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代为偿付存款,还可以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危机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直接偿付存款,是在危机投保机构清算中落实存款保险赔付机制,“用以保障存款大众,并借以稳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赔付存款后,享有代位权。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代为偿付,支持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危机投保机构,则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危机投保机构正常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