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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政府采购限制措施及启示(2)

欧盟政府采购限制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进一步推行国货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要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本国产品,但对具体的使用标准和内涵却没有规定,这表明我国在政府采购中的国货制度是有缺陷的,而我国有权对中国国内产品的准则进行具体的规定。①

首先,要完善政府采购中有关国货的法律法规,要对国货的认定制度进行完善,并建立相应的国货认证机构。在进口产品的审批环节,国货可以采取第三方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让国货在审批环节有充足的产品论证。

其次,要加大政府采购国货的力度。政府要在采购上制定一些具有强制性的采购操作规范,而且在采购的程序和方式上应该为国货开通更加便捷的通道。政府还可以通过采购国货来为国货宣传,对采购国货的购买方可以实行优惠价格或进行补贴,扶持国货企业的发展。

最后,还要对政府采购国货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在实践中对政府优先采购国货没有完善的采购程序规定,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为此,要支持国货发展,应该强制政府在采购中以购买国内企业的供应品为准则。本国企业或供应商在参与政府的采购竞争中,若对采购程序有所质疑,或发现中标企业并非国货,可以提出质疑,而政府相关部门则要及时回应并作出解释。此外,政府相关机构还应该设立检验督察机构,对政府的采购过程进行审查和跟踪,保证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防止其非法采购国外产品。

完善绿色政府采购。欧盟将绿色标准作为限制国外企业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标准也将是未来绝大多数国家在政府采购中将要实行的标准②。所谓绿色采购就是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对象应该符合环保理念和要求,提供绿色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也要不断完善绿色采购理念。

首先是完善绿色采购清单和实施细则。目前,我国在政府采购中的环保清单在不断变化且不断扩大,但这个清单仍然是不完善的,还有大量的环境标志产品未纳入政府采购清单之中。此外,政府采购还应该对如何优先采购绿色环保产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这能够提高环保产品夺标的机会。

其次是要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环境标志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这种标志的融合程度显然是微不足道的,也没有进入法律轨道。对于环境标志而言,只有当其具有了一定法律效力以后,才能使环境标志产品通过政府的采购发挥更大效用。此外,由于环保标志产品的价格要高于同类非标志产品,这也使我国环保标志产品在市场中并不占据竞争优势。就目前而言,由于我国落实环境标志的制度还不完善,更缺乏系统化的监督机制,在立法上则表现为缺乏对绿色标准的具体认证。这就要求在对环境制度标志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应该将环境标志的实施从“自愿的原则”转变为“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行政的手段推进绿色采购。

最后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政府绿色采购的实现。政府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消费作出规定,逐步取缔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新企业建立应该进行环保标准评测,确保企业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此以外,还要对绿色环保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支持环保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加大扶持中小企业。首先要完善有关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从欧盟的政府采购限制法令来看,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这带动了本地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我国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应该在政府采购政策上加以完善,使之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适当制定一定的制度标准,在标准之下政府必须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审查进入标准时,可以适当对中小企业降低一些准入标准,让其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在采购价格上,可以向中小企业进行倾斜,给予其更多的优惠或补贴;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能力、规模有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或分包的方式来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制定更加灵活的实现政策,此外,政府也可以在政策上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使之在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提高其中标几率。

其次要出台具体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发展要想落实到实处,政府必须在政府采购上采取更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例如,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能够承担的项目,政府可以限定只能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政府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批审核时,可以适当放宽对其的资质要求,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能够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还可以对中小企业提前进行采购信息的公布,使其有更多时间准备参与招标。国家还可以通过政策、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学习国外相关行业的技术经验,帮助其走入国际市场,提高其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能力。政府还可以在采购中制定本土化的标准,这就使得我国中小企业比国外企业竞争者具有了天然的优势,提高其中标概率。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系)

【注释】

①周淑梅:“浅谈政府釆购保护国货实践中的问题”,《中国政府釆购》,2011年第8期,第42~43页。

②刘岩:“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及对策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2~24页。

责编 /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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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政府采购   启示   限制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