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筑遗产保护的整体更新脉络
根据上述历程可知,因各历史时期社会背景、内因外因的关系促进了日本建筑遗产及文化财保护法令制度的不断更新。明治政府无论对美术绘画、古器物还是古寺、神社的保护,重点均为物质,确切而言属于物质本身的保存。发展至昭和时期(1926~1989),建筑遗产保护不单局限于古寺、神社,传统建筑群体、古城等面状保护理念逐渐发展更新。平成时期(1989~至今)更进一步拓展了建筑遗产的涉及范围,加大了对近代建筑的关注及其周边环境、景观形成要素等考虑较多,进而提出了文化及文化景观的重要性。
因此,日本建筑遗产保护历程的更新首先体现在理念方面,可分两部分阐述。第一,由对单体建筑的保存发展至建筑与文化景观一体化的人文环境的保护。由早期关注物质本身逐渐转变为关注非物质层面的内容,即升华为对精神、生活文化的宏观保护。这是促使日本文化财类型复杂且数量繁多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前期保护工作以保存为主,尤其实行严格控制现状改变的强制规定。随着文化财类型的增加,保护理念逐渐趋向多学科的交叉活用。这一点论证了昭和前期建筑遗产保护法令的名称为“保存法”,而《文化财保护法》使用“保护”一词,说明理念不仅为保存,所谓保护,应该在保存的基础上植入再利用的概念。其次,体现在保护制度方面。由于建筑遗产类型性质不同,故产生出三种不同的保护制度。由早期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指定制度”,“选定制度”发展为民众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登录制度”,从最初绝对强制型发展至相对缓和型的法令规制,因而增强了建筑遗产的活用频率以及民众对建筑遗产保护的关注、参与度。最后,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政府逐渐将权限移交给地方公共团体、各都道府县、政令指定市及中核市。这说明,在遗产保护管理中,自昭和时期开始,地方公共团体的作用及重要性不容忽视,可以说地方与国家共同主导,甚至以地方主导的文化财保护事业步入了新阶段。
结语
通过分析日本建筑遗产保护法令制度的更新过程,可为现阶段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几点借鉴:首先加强学科专业性的调查研究将有助于客观认识、准确区分我国建筑遗产的性质;其次,针对建筑遗产的不同类型及其性质,分别制定相关保护制度,从而能够健全并完善立法保护的管理体系;第三,建筑遗产保护是一项漫长的探索工作,在此过程中,需要政府民众、多部门、多领域、多学科的交叉合作,进而携手促进该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作者分别为江南大学设计学院建筑与环境艺术系副教授,江南大学设计学院建筑与环境艺术系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江南大学产品创意与设计文化研究中心专项研究资助项目和2012年江南大学自主科研青年基金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USRP11245)
【注释】
①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文化遗产》,2007年第1期,第121~139页。
②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上)”,《西北民族研究》,2013年第2期,第101~114页。
③于小川:“从法令规制的角度看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利用—二战前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的成立”,《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3页。
④[日]文部科学省:《古社寺保存法》,(明治三十年六月十日法律第四十九号),http://www.mext.go.jp/b_menu/hakusho/html/others/detail/1318164.htm。
⑤[日]文部科学省:《国宝保存法》,(昭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律第十七号),http://www.mext.go.jp/b_menu/hakusho/html/others/detail/1318166.htm。
⑥[日]总务省电子政府综合窗口:《文化财保护法》(昭和二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法律第二百十四号),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5/S25HO214.html。
⑦孙洁:“日本文化遗产体系(下)”,《西北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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