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概念的历史演变
革命作为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对其概念的探讨在学术界也是见仁见智。在英语世界中,“革命”作为政治术语首次用于1660年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恢复君主制,也原封不动地用于1688年斯图亚特王室被驱逐、英国君权旁落于威廉和玛丽之际。从这一点看来,“革命”的言外之意是绕回预先规定的秩序中,也就是要维护或恢复原有的秩序,或者说是复辟。
为了进一步考察“革命”在世界历史中的政治意义,必须转向一些历史性的时刻,即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18世纪的美国本来想以英国的光荣革命为榜样,恢复被殖民政治滥用权力所破坏和践踏的旧秩序,但是却以更激进的方式以《独立宣言》宣告结束,它大大加强了“革命权利”的思想,即“人民有权推翻一个压迫他们的政府”①。并且在革命后,一些创新性的制度得以确立,比如以成文的宪法作为政府的基础和对政府的牵制、“三权分立”和“牵制与平衡”制度的创立等等。法国大革命同美国革命一样,开始是希望回到那种事物各安其分的时代。如托克维尔说的:“人们终将相信,即将到来的革命,目的不是推翻旧政权,而是旧政权的复辟。”②但是事情并非人们所预料的那样。1789年7月14日的法国大革命最终结果却证明它不仅是一场政治革命,也是一场宗教和经济革命,它强调人生来就是自由的,而且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强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等等,但是在暴风骤雨的革命进程中,法国大革命的一些崇高的目标没有达到,反而曾一度走向了极端,进入了恐怖时代,从这一点讲它的悲剧也不得不令人感到遗憾。
潘恩在《人权论》中写道:“过去所谓的革命,只不过是人事的更替或局部情况的改变。……但是在今天的世界上,我们从美国和法国革命所看到的,却是事物原有秩序的更新,……在国家主权和代议制政府的广阔基础上掀起的革命正在欧洲取得成功。”③也可以说法国大革命以后,“革命”一词便开始了从循环运动的规律性向不可抗拒性的转变,并最终导致了黑格尔哲学中历史概念的诞生,必然性取代自由成为黑格尔哲学以来政治和革命思想的中心范畴。
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革命”一词才到达了政治领域,具有了政治意义。一方面革命标志着一种全新事物的出现,或建构一种全新的观念,或者说标志着一个新的开端;另一方面革命意味着不可抗拒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创新性、开端和暴力都与“革命”这一概念息息相关。
马克思对“社会革命”的界定
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的巴黎,“革命”成了人们的口头禅,一切与这场社会变动有关的事物都被冠之以“革命”。到了19世纪,“革命”概念从政治领域向外扩展,开始应用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从工农业到生产生活,从社会到家庭,从技术到科学、哲学、文学等等。“革命”一词的应用也变得混乱不堪。直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才对这种广义的“革命”从哲学方面加以说明,即“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④,“真正的、自然的、历史的和辩证的否定正是一切发展的推动力(从形式方面看)—对立之划分,对立的斗争和解决”⑤,或者说不管一切渐进性,从一种运动形式转变到另一种运动形式,总是一种飞跃,一种决定性的转折。因此,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革命就是否定,是质变或飞跃。
马克思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总结他的整个思想结论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提出了“社会革命”的概念:“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⑥从中可以看出,社会革命是指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一系列变革,它既包括了经济条件方面发生的物质变革,也包括了表现为法律、政治、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变革。马克思所说的社会革命在内容上的广泛性决定了它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它可以是以政治革命的方式出现,也可以是以渐进变革的形式出现。马克思并没有针对具体的社会形态来谈论“社会革命”,而是把“革命”的政治范畴扩展到了社会历史范畴。需要注意的是,社会革命的爆发也不是任意的、经常的,不是人们的主观行动,是历史客观规律支配的结果。
根据马克思对社会革命的理解,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有着不同的内涵,恩格斯在《英国状况》中明确把革命区分为哲学革命、政治革命以及英国发生的革命,这里英国人的革命是更广泛的社会革命。他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再次强调,光是实行政治变革是不够的,……只有经过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才能建立符合他们抽象原则的社会制,只有社会革命才是真正的革命,政治的和哲学的革命也必然以社会革命为依归。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革命不等于政治革命。
法国大革命以后,政治革命获得了暴力的形式,人们往往把社会革命等同于政治革命,即等同于自下而上的、疾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或群众暴力革命。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社会革命是一个过程,无论是经济条件方面的物质变革还是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表现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或哲学的变革,显然都是难以依靠一次政治革命来完成的,用政治革命代替社会革命无疑是马克思主义革命观的简单化、片面化。社会革命的最终目的是变革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政治革命只是摧毁旧秩序的政治外壳,在解放生产力上,只是把革命阶段从法律关系上解放出来。从这方面来说,社会革命在社会变革中有着政治革命所不能代替的作用。但是,反过来说,政治革命也是社会革命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在阶级社会里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是无法分开的。就像马克思所说的,每一次革命都破坏旧社会,所以它是社会的,每一次革命都推翻旧政权,所以它具有政治性。即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最终都是解放生产力,社会革命也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通过变革生产关系和夺取国家政权才能最终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革命就是解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与解决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的统一,是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实现和充分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实践过程。
列宁对社会革命的理解
列宁对社会革命的理解也是建立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的基础上,在总结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经验后形成的。在对待暴力与革命的关系中,列宁同样认为,“专政的必要标志和必需条件,就是用暴力镇压剥削者阶级,因而也就是破坏对这个阶级的‘纯粹民主’即平等和自由……无产阶级不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不用暴力镇压自己的敌人,就不能获得胜利,而凡是实行‘暴力镇压’的地方,没能‘自由’的地方,当然也就没有民主”⑦。在列宁看来,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消除人的政治异化,恢复人的社会活动主体的地位,进而削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恢复劳动者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或者说只有通过剥夺剥夺者,才能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重新结合起来,激发人的潜能和首创精神,把现有的生产力解放出来。
在对待议会问题上,列宁同样承认在工人阶级反对资本家以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中民主的重要性,但是他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认为那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制,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制。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的第一个行动就是解散立宪会议,在列宁看来,一方面根据十月革命前提出的名单召开立宪会议不可能反映出人民的真实意图;另一方面是在阶级斗争中形成的俄国各种阶级力量的划分情况不同于1917年10月中旬各党派立宪会议代表候选人名单所反映的情况;而内战使阶级斗争达到尖锐的程度,是历史向俄国各族人民、首先是向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提出的最尖锐的问题,完全没有可能用形式上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他认为,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第一次提供了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制,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提供真正完备的民主制,而民主制越完备,它就愈迅速地成为不必要的东西,愈迅速地自行消亡。
在党与群众的关系上,列宁认为必须有一个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才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也强调对无产阶级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他认为工人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部灌输进去。这也说明列宁注重的是革命的外部条件改造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服务于政治革命。这一点也是列宁与卢森堡争议非常大的地方,因为卢森堡认为工人会自发地形成社会民主主义意识,关于二人的争论,在此不多赘述。
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革命家、理论家,同样认为,政治革命或者说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社会革命漫长过程的第一步,这只是实现人类解放的一个阶段、一种工具。社会革命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即国家的消亡。列宁同样谈到了国家消亡的必然性,但是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国家的消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只是说国家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的长短取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