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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本化作用机理及制度构建(2)

强制性制度供给为土地资本化保驾护航

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进行确权赋能。强制性制度供给应该明确所有权主体,明晰产权边界。我国现存的土地制度所有权主体模糊,产权缺位。尽管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然而这一条并没有明确界定集体的具体范围及其权限,特别有疑义的是农村的村委会,由于村委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它根本无法真正代表农民实行土地权益。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规定,但是由于条款之间的相互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属性在实践中无法完全实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严重影响了土地资产性功能的发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在土地上耕作的权力,有关租赁、转包、抵押、转让等处置和收益权及其他土地权力的规定模糊,产权的排他性、可分离性或者可让渡性等主要属性受到限制,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来源不足,致使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低下。新的制度应该确权赋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让土地承包使用权实现真正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独立性和明确性,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使用权。
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促进土地市场发育。强制性制度供给应健全农地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减少交易费用。“世界上如果没有‘交换’,就很少有财富。这种原生的自由市场交换制度,对财富的创造力是很多人无法想象的。”⑥目前农村土地市场客观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在土地资本化投资和流转方面缺乏有效的载体和平台,进而处于劣势地位。许多专家认为,目前的农地市场是垄断市场,是权力介入的“灰市场”,是一种“隐市场”。当前农地市场体系的现状制约了农民对土地资本的投资意愿和流转意愿,政府在土地流转和资产化过程中的过度干预,土地交易活动无法实现公开化、契约化,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繁多,以此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财产性功能损耗大,加上不匹配的土地市场供需结构和不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使土地在交易过程中隐性成本增加,减少了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国家应适时推出强制性制度供给,提供土地市场交易的平台和场所,尽快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以清单的形式清晰界定政府在土地交易市场中的权限,明确农民在土地市场中的权利,坚持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减少农民在土地资本化流转和投资中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实现土地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完善的市场载体。
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增强产权强度。当产权作为一组权利簇被确定之后,产权考量的标准就是产权的强度,即所拥有的产权强弱、大小、多寡。财产产权强度的大小决定了农民利用财产产权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报酬的多少。完整的产权应该包括使用权、交易权、收益权和发展权这四个方面,并且这四种权利可以得到充分的界定、实施和保护。而目前部分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和有效的保护,尤其是在土地发展权方面。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派生出来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土地在变更用途后所来的增值收益,而现实中农民还不能合理地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被征地农民补偿所得不足,政府和企业往往侵犯了农民的这一权利。强制性制度供给应该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消除城乡居民财产产权的法律歧视,通过制度的中观和微观设计来弱化操作层面的模糊性,以增强社会认同度,进而提升产权强度,最终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
(作者为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广东省社科院与学院合作课题“低碳经济视阈下的广东新农村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KH03)

【注释】
①梁达:“提高财产性收入可刺激消费”,《上海证券报》,2010年1月11日。
②刘扬,王绍辉:“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共享经济增长成果”,《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6期。
③⑤龚晓红,庞新军:“土地要素、土地资本化与经济增长—基于重庆统筹城乡视角的实证研究”,《农村金融研究》,2011年第1期,第38~43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83页。
⑥茅于轼:“宏观不均衡酝酿着巨大经济风险”,《现代企业教育》,2007年第12期,第60~61页。
责编 / 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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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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