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措施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必要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引导。法制具有强制功能,尽管道德不具备强制功能,但道德的舆论引导作用却不可小视。党和政府在加强法制的同时也提出要“以德治国”,两者的关系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公共文化建设同样如此,在加强法制规范供给的同时,道德的引导也不可或缺。因此,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和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要符合公共治理和社会伦理的需求,尤其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文化权利。
努力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供给体系和网络覆盖体系全覆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难点在贫困地区,难点也在贫困地区。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现在区域间的差距很大,这些年区域间的差距并没有缩小而是有扩大的趋势,这是东中西部发展不均衡造成的。我们要努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在公共文化产品提供上的影响,使得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得以缩小,不仅是结果的均等,更应该是机会均等、过程均等,要补齐短板,兜住底线。
廓清各级政府的权责,保障人才、技术、资金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目前,社会主义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政府主体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公共文化投入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县、乡、村公共文化机构的职能、相关评估标准及开展基本服务需要的经费,制订基层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公益文化服务的财政补助标准。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定位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的角色。政府管理文化社会事务的职能是国家对内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是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不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都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同时,要完善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监督机制和效率,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组织构架、规范有序的监督程序、专业化和有责任感的文化工作队伍以及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高效率服务一体化平台。要充分调动和激励更大量的社会力量加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来,尤其是鼓励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功能的发挥是政府公共文化事务功能不足的补充和平衡。从2013年开始,全国上下已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志愿者服务,全国的文艺服务志愿者电视电话会召开,这种全新模式的介入将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完善提供更好的契机。
以满足农民的需要为出发点,建立“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以在农村生活的群体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自下而上”制定相关决策,贴近民意的同时,也节省了经费,提高了投入利用率和回报率。各级政府应鼓励和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如加强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农村社区领导人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负责。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对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进行表决,使农民的需求偏好得以表达。近年来,各级文化部门积极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将城镇的文化需求区分为三类:一是高雅文化需求,以大型的文化表演和体育赛事为主体信托;二是群众文化需求,以“放歌小康”、“先锋颂”、“与法同行”、“激情飞扬”为形式的各种专场文艺演出;三是乡土文化需求,以地方特色演出团队为主,鼓励群众自办文化。
重塑农村公共文化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重塑应该从外在公共文化建设着手:一是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物质形态建设,包括完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健全各级和社会组织的投入机制、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的培养;二是建设形式多样、服务到一线的公共文化组织,通过开展群众性、富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文化认同,推进人际沟通,培育形成农村公共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三是通过村民对公共规则和村规民约的认同,进而形成村民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农村核心价值观是公共文化建设的产物,农村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必然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都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旅游学院)
责编 / 许国荣(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