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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及其培育(2)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路径

要实现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以公民具有较高的权利意识作为基础,这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切实提升公民权利意识,促使公民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积极主动地争取实现自身权利,“倒逼”政府及其他公权机构更加注重维护公民权利,更加主动地依法开展工作、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

第一,提升公民能力素养。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大幅度提升,与之相适应,我国公民的素养随之得到了提高。公民素养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对法律的理解,有利于提升权利意识、权利能力,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公民能够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路径寻求救济。但是,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之我国东西部差距较大,广大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其教育水平和公民的素质亦有待进一步提升。必须通过相应的素质提升计划,切实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让更多的公民更加自觉地守法。改进普法教育模式,让公民形成权利义务对等的意识,在注重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履行义务和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强化政府行政责任。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主体和公共权力的享有者,政府是对公民权利进行维护的重要力量。同时,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举措维护公民权利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需要。当前,应切实加强政府维护公民权利的力度,健全政府对公民权利维护的责任体系。首先,通过完善政府内部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必须注重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严格认真地审查行政复议资料,决不护短,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由发生侵权行为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公民权利的维护渠道。

第三,培育公民法律信仰。公民是否具有法律信仰是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当前,要着重加强法律教育、普法教育,牢固树立公民的权利意识,并将这种权利意识内化为法律精神。培育公民法律信仰,首先要从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执法司法人员开始,如果执法司法人员本身对法律没有信仰和敬畏,就不可能形成全民对法律的信仰氛围。为此,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要成为法律信仰的榜样,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多渠道的法律宣传,夯实公民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

第四,构建权利救济机制。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是确保公民各项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制度。当前,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如果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因为缺乏救济机制而无法得到维护,会产生极坏的负面影响。相反地,建立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公民在其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能通过权利救济机制使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会为其他公民作出正面的榜样,促使其他公民在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之时也通过相应路径解决问题、维护权利。除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制度之外,还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机制,让民众能够通过司法路径维护自身权利。

(作者为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管理系主任、副教授、西南大学教育管理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夏勇:《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33页。

②李春明,张玉梅:“‘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第78页。

责编 / 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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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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