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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规党纪建设实践与经验梳理(2)

治党兴国要与时俱进

党纪与国法的制定都要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以来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执政党在如何治党治国的问题上将面临更高的要求。首先是中国的经济崛起带动的国际地位提升,从过去的区域大国向世界大国迈进。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方面增强了国人的自豪感,但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围堵打压。

其次,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贫富差距拉大与利益多元化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尤其是近年群体事件频发,更需要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

再次,在世情、国情发生变化情况下,党情也面临着经受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与外部环境四大考验和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四大危险。这些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都给执政党自身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政党只有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党内外一切治党治国的成功经验,以更严格的党规党纪要求自己,以更先进更纯洁的形象吸引群众,才能团结全党和全国人民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各种风险与挑战。

当今世界是发展的世界,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历史。执政党在历史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应该成为当前党规党纪建设与国法制定的重要理论资源。自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⑧以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宪治国、依章治党”,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党规党纪建设的成功经验与错误教训的基础上,为适应新时代法治要求而对党规党纪建设法治化作出的探索与变化,将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接轨,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不断推进党规党纪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原则与“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世情、国情和党情的特点,加强党纪与国法的互动,注重党内法规体系向制度化、系统化与规范化的转变,以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时代脉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保证党的科学执政与长久执政。

当今世界也是开放的世界,是各国先进成果可以共享的世界。因此,除了继承和发展党规党纪建设的优良传统外,国外治党治国的优秀成果,也应该成为当前党规党纪建设与国法制定的重要借鉴。

以新加坡为例,其执政党人民行动党能够一党长期执政正是源于“建设制度化压力”⑨下的党纪与国法建设。新加坡的党纪国法之严苛是闻名遐迩的。对于同样身处亚洲、同样一党执政、同样社会结构以华人为主的新加坡,他们所取得的治党治国经验对于一党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是很有借鉴价值的。

此外,再以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古巴为例,他们十分注重党纪党规建设,其中最有特色的是配合党章颁布的《古巴国家干部道德法规》,将纪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从道德高度诠释党员纪律的重要性,这种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治党效果。也正是由于这样一些科学的治党理念与制度,使得社会主义的古巴能够在美国鼻子底下遭受、在围堵打压中坚强地生存和发展下来。由此可见,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些治党治国的积极成果,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治党治国的成功经验,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党治国借鉴学习的理论资源。

党纪与国法的落实都要注重程序和细则的科学性与实操性。党纪与国法的落实在程序与细则上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与理论论证。党纪与国法都要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告诉他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一种预见性很强的行为规范。党纪与国法科学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党纪与国法约束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在制定党纪与国法之前,必须将科学性落实到制定过程中,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与理论论证,以免出现程序上的偏差或细则上的遗漏,从而导致党纪国法的约束力减弱甚至是没有约束力,让违法违纪人员有机可乘。

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依宪治国”、“依章治党”与“以人为本”。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党规党纪的制定,都应该以党章为中心,以宪法为最高准则,不能超出党章与宪法的范畴。党纪与国法都具有强制的约束性与规范性,其目的是预防与惩治违法违纪人员,构建一个和谐法治社会,但另一方面,党纪与国法在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力度保护个人权利,减少诸如“人肉搜索”、“逼供”、“诱供”等侵犯个人隐私、践踏人格尊严,甚至摧残他人身体等错误行为的出现。

其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员队伍建设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成功与否。因此,制定严格党规党纪,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靠党纪与国法从严治党,是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队伍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是时下执政党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最后,要注重党纪与国法制定的理论论证。要将公正原则贯彻到党纪与国法的制定与执行程序中,党纪国法的制定与执行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党纪与国法依靠公正的程序与流程,彰显自身的权威性。制定党纪与国法前,应该充分考虑其执行程序的流畅性与简明性,便于党员群众能够全面把握与正确理解。党纪与国法的制定是党员和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党纪与国法的执行受党员和人民群众委托,任何人不应该干预党纪与国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深入调查研究,注重细则的制定,要针对当前违纪违法多发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细致地考察,形成科学的解决方案,增强党纪与国法实施程序的规范性与细则的全面性。要注重党纪与国法的推行方式,坚持先试点,总结经验教训,再推广的步骤。

总之,党纪与国法付诸实践之前,要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及时发现制定过程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党纪与国法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效能。

党纪与国法的落实在程序与细则上还要有可行的操作性。党纪与国法最终要用来规范与约束人的行为,所以必须在程序与细则上具备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体现其作用。

首先,要注重党纪与国法制定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在整体上提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预见性,充分估计到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健全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党纪国法能够覆盖党的事业与社会主义事业的方方面面。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纪国法的执行机构“有法可依,有纪可引”,提高党纪国法可操作性,不让违法违纪人员有机可乘。

其次,要注重体现党纪与国法的功能性。要在执行程序与细则条款上体现党纪国法的功能,制定具体细致的条款可以提升党纪国法的约束效力,精简执行程序则可以保证党纪国法的执行效率。前者是后者的保障,后者彰显前者的作用。

再次,要注重党纪与国法执行的规范性。要规范执行程序,统一细则条款用语,尤其是对于党内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更应该加以规范。过去由于对地方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条件放的比较宽松,所以导致了一些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范。党纪与国法的制定与执行都应该避免出现因程序失范而导致的结果不公与因细则条款的不统一而产生的误读与误解。

最后,要注重党纪与国法效能的反馈性。不可置否,中国共产党注重法治建设的时间还不长,部分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加上党纪与国法还不够完善,所以在党纪国法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对某个执行环节的不满与某款细则的质疑,都需要及时反馈。尤其是对党纪与国法执行结果的反馈,将成为重新修订党纪与国法的重要依据,为完善与健全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帮助。

党纪与国法既要相衔接又要相区别。党纪与国法二者相同之处都是对本党的党员和本国的公民一种底线要求,前者是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的一种行为规范,后者是党员和公民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一种行为规范。那么,党纪与国法究竟孰大孰严?当党纪与国法发生矛盾冲突时,我们究竟应该按党纪办还是按国法办?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很复杂的难题。在我国,从本质上说,党纪与国法并不矛盾冲突,二者都是维护一个政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维护国家的公平与正义的必要规范。但在具体问题发生时,有时却又难以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一方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原则,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执政党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的一切规章制度都不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级别的党员干部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另一方面,相对于国法来说,党纪对其适用对象的要求更要严于国法。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先锋队,其道德要求和奉献精神理所当然要高于一般公民,因而其纪律约束也要严于一般公民。除此以外,因为执政党的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公民赋予的大量公权力和公共资源,为了不使其滥用公权力和公共资源,也必须通过党纪对其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和约束。

那么,如何衔接好党纪与国法呢?首先是要在思想观念上消除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与方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交由法律去约束,党纪仅需要约束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高于一般公民要求的部分。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党内法规与法律雷同或类似情况发生;而且还可以避免误认为党纪可以代替国法处理的依据。

再者,对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该严格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是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进行,对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法规,应当交由享有相关权限的行政、司法机关去认定;对于仅违反党纪要求而不违反法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可以实行党纪惩戒,但是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法律的要求时,则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一视同仁的进行法律惩处,而不能对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代之以党纪处理。

最后,完善对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的定性与处理的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先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再根据违纪事实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主张先司法处理后党纪处理,一是体现国法高于党纪,凡违纪违法都必须进行国法处理。二是避免以党纪处理代替国法处理。因为,先党纪处理后国法处理有可能出现党纪代替国法处理,但先国法处理后党纪处理却不会出现以国法代替党纪处理。

结论

综观中国共产党90多年党规党纪建设的漫长历程,可以看出,党纪与国法一直紧密相伴,没有严格的党规党纪来保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就不可能有国法的付诸实践;同样,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也就不可能有为执政党提供的良好的执政环境,也就不可能有党纪党规的付诸实践。面对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规党纪建设,重塑党员队伍形象,保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

中山大学党史党建研究所所长、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文亮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博士研究生 洪 汛

【注释】

①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7402868.html,人民网,2012年3月16日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4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478页。

④⑤⑥⑦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5/65448/6415129.html。

⑧《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8~529页。

⑨吕元礼:《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99~207页。

责编 /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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