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纪严于国法
中国共产党与上述政党均有所不同,首先,除了未取得政权的夺权党和一党制国家的政党外,前述多数政党都在不同程度上是选举党,其党纪均包含约束党员投票行为的内容,而中国共产党以民主集中为原则,且不存在与其他政党的竞争,故党纪缺乏对这方面的关注。其次,前述部分政党是长期执政党,其党纪对党员职务行为的要求基本等同于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党纪基本不会超出普通法律要求的范围。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党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宪法精神、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及发展方向,因而党纪严于普通法律,对党员行为的要求严于普通公民、甚至普通公职人员。正如王歧山讲话中指出的:“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⑤中国共产党党纪严于一般法律,在这一点上不同于世界上多数主要政党。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涉及到党的性质和党与国家宪法制度的关系。围绕党的性质,学术理论界已经有不少讨论,多从党的“两个先锋队”性质或党的先进性来加以论证。⑥但从党与国家政体关系角度进行的讨论较少。
国际学术界围绕政党有大量的研究,产生了诸多分类方法。但是本文前面所采取的以政党和国家宪法制度关系进行分类的视角似不多见。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解释中国共产党党纪与世界多数政党相比的独特性,因为它突出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法制度的特殊性。
从政党与国家政体关系看,政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尚未建立稳定宪法制度的政党,如前述夺权党。此类政党要么不认同现政体意欲颠覆、取代或脱离之,要么是处于尚未实现主权独立或建立政治秩序的国家。它们与中国共产党没有可比之处,故不多论;政党存在于宪法制度之下。政体先于政党建立,政党是在政体框架内产生。有的政体建立之时,不主张甚至排斥政党的出现,如美国。有的政体建立时就规划了国内政党的产生办法、法律地位、活动规范等,如二战后的多数国家。这类国家的宪法通常对政党有各种各样的规定。⑦这种情况下政党只能在政体框架下活动,一切活动不得以改变或颠覆现政体为目标。如果政体需要有所改变,必须超出政党范围,谋求全国高度共识(如美国的修宪程序或欧盟基础条约的公投批准程序);政党为政体的创造者。政党领导国家的创建,或政党将国家从殖民统治、外族入侵、内乱等危亡状态下解放出来,完成国家重建。这样的党具有主权性质,因为其本身就是全体国民的意志通过战争、政治斗争或社会运动等形式竞争性选择的结果,不仅具有历史的合法性,其本身就是法的前提,因而可称为立宪党。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的政党。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主导了中国政体的建立和宪法体系的发展,不同于世界上多数主要国家政党,不是特定阶级或集团通过竞争获得国家政权的主导权并进行权力分配以保障本阶级和集团利益的工具,而是整个国家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具有普遍代表性,是“国家之党”,而非“国家中的党”。这样的党,不仅在自律上要达到“内圣”的标准,在“以法治党”的同时做到“以德治党”,而且还要通过自身实践,探索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的有效手段。正如王歧山指出的:“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有些规范、要求在全社会还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可以通过对党员提出要求,先在党内实行,不断调整完善,辅以在全社会宣传引导,条件成熟时再通过立法在国家层面施行”。⑧这样的党,对于党的组织和成员的要求自然应该高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职人员的要求。
中国式党纪的根源:党与宪法的独特关系
人类国家的诞生,起于人们对安全和秩序的普遍需求。只有组成稳定的共同体,人们在与自然环境、与其他同类群体的交往中,才能拥有基本的安全感,在共同体内部才能保障生产生活的有序状态。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政治权力从复杂而模糊的传统权力结构中逐渐脱颖而出,国家从基于血统权力、部族权力和宗教权力的传统国家变为基于非个人化的官僚体制的现代国家。世俗政治权力的强大和高效满足了人们对于安全和秩序的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满足了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觉醒和尊重,但同时没有约束的政治权力也对人的权利本身构成了威胁。对国家这个“利维坦”的必要性和危险性的思辨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根源。
近代西方国家建构过程中兴起的宪政观念,更多强调基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要求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所谓宪法也更多地被从约束国家权力角度来看待。然而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并非现代宪政观念的原创。西方有学者认为,欧洲、中东、印度等地区历史上高度发达的宗教权力,作为一种世俗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力资源,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了约束国家权力的功能。例如,一般认为欧洲的基督教产生了独立而统一的教会,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最强大;伊斯兰世界的宗教力量虽然很强,但未形成独立统一教会;印度次大陆则由于宗教力量过强,阻碍了国家权力的正常发展,故而未能产生强有力的政治国家。基于这些差异,欧洲最先产生现代法治的现象得以解释。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不存在与国家权力可分庭抗礼的宗教力量,因而国家过于强大,而法治未能伸张。⑨
这种观点忽视了中国的法治传统。中国国家权力从来都不是没有约束的,先秦时期,《尚书》中提出了天命观,将统治者的德,即保障人民的福祉视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础。这个天命其实体现于人民满意之中,使虚幻的天命与可触摸到的民意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约束。沿此路径,孔子提出以德治国,孟子主张仁政,荀子呼吁仁政,董仲舒发明天人感应,“民为贵,君为轻”、“天听自我民听”等宝贵思想都体现道德力量对政治权力的制约。所以中国古代政治虽然没有超然于政治权力之外的宗教力量作为制衡,但有非常强大的儒家价值观和道德力量相约束。更根本性的监督力量来自人民的反抗,即任何统治者都不得不面临被人民反抗剥夺政治权力的可能性,“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其实这一逻辑在西方近代政治发展中也一样存在,只是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历史叙事有意回避了这一点。启蒙以来的欧洲政治哲学争论中,从未回避人民的反抗权力。暴力反抗从来都是欧洲宪政发展的背景变量。美国宪法制定之后,开国先贤杰斐逊也认为宪法不足以约束政治权力,为避免政治衰败,而要求美国人民保有每20年进行一场暴动的权利。
所有这些现象背后有一个根本问题:谁是立法者?政治权力当然不应该是法律的最终来源,应该有更高的法律权力来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这个最高权力曾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神权、自然法,但随着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最终走向了人民主权。然而,人民主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具体政体设计中,这个最高权力可以体现为宪法至上,如美国,也可体现为议会至上,如欧洲多国。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解决方案不同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因为中国具有与别国不同的历史经验和政治文化,中国宪法性权力的最终来源也不同。
第一,作为唯一一个文明不曾中断的社会,中国历史留下了极其深厚的政治文化遗产,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统一。中国的统一并非如少数历史虚无主义者所批评的那样,是国家对社会的压制,集权对多样的抹杀。相反,统一的含义是普遍的有秩序状态,这是中国政治的最高价值。这个价值是先秦战乱之后的民心所向,是经历无数次分裂无序状态的血腥检验后得出的最大共识,是保障民族命运共同体幸存的基本前提。因而,中国宪法性权力的首要来源是统一的政治秩序。
第二,作为一个基于世俗文明的大国,中国具有超然于政治权力之上的制约性力量,这个力量就是德治。如果说统一的政治秩序是一个消极性价值,那么德治是一种积极性价值。孔子的仁政、孟子的王道、《礼记》的大同都是德治的原则性表述。用当下话语表述,德治就是在基本的政治秩序之下,治理者要满足人民对民生、民主和民权的要求。达不到德治的标准,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就意味着失去了权力的合法性。
第三,对于一个具体的政体,开创者具有立法者的优先地位。这一点是中国与多数现代国家的共性。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国家的法首先必然是代表一定阶级意志的,这种意志就是该宪法制度的权力来源。如同美国宪法体现了“开国之父”们所代表的商业和金融精英的意志,中国宪法体现了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美国用复杂的两党制和三权分立保障少数权利的否决权,中国同样需要由作为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和中国特色法治来保障多数权利不被少数所绑架。
中国共产党同时具备这三方面的立法权力。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救亡、建国、恢复国内和平。新中国成立后,党也成功保证了国家的主权完整和政治秩序。其次,虽然走过弯路,但党领导中国走上了一条通往繁荣、民主、公正的道路,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目共睹,越来越好地满足了德治的要求。最后,共产党是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不腐败不退化的监护力量,是现政体的主要支撑。由此来看,中国共产党具有中国历史道统和政治文化传统所提出的合法性要求,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是中国人民主权的体现,是中国宪法制度的创造者和权力来源。
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党章规定了党应在宪法法律之内活动,这意味着党在国家立法活动中发挥领导作用,决定立法的大方向,而立法之后,党的一切工作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展开。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党并非抽象的,而是由具体的组织和党员组成,如何确保这些受法律约束的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能够正确行使党在立法中所拥有的抽象权力?答案之一就是严格的党纪,通过以法治党和以德治党,在党内培育正气、清气、浩然之气。如果不能建设一个清廉之党、道德之党,党便会失去代表人民主权的资格,失去政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范勇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 欢
【注释】
①陈家喜,黄卫平:“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党纪监督的做法及其启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1期,第175页。
②Richard Katz and Peter Mair, Changing Models of Party Organization and Party Democracy, the Emergence of the Cartel Party, Party Politics 1(1995): p. 9.
③Robert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87.
④钟廉岩:“多党制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灵丹妙药”,《当代世界》,2009年第6期,第14页。
⑤王歧山:“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
⑥如:“党纪严于国法 国法高于党纪”,《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3日。
⑦何力平:“外国宪法中的政党条款及其对建立我国政党法治的启示”,《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⑧王歧山:“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
⑨[美]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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