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一把手”权力究竟有哪些
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限制,必须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来考虑,这就是要把党政“一把手”权力的制度设计,放在整个的权力结构和运行体系中来考虑,也就是党政“一把手”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这“三权”方面来总体设计究竟要拥有怎样的权力。
首先,党政“一把手”应该拥有决策参与权。政党和政府的活动及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对国内外重大问题和党政重大事务做出决策。这样的决策,产生的是关于党和国家如何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结果。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党和国家发展的生命线,因此,党政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承担着就全国或各地党政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重任。重大决策,还包括重大人事安排。在决定这些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甚至允许进行争论和辩驳。决策是否可行,要采取会议表决的形式,达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的才能获得通过。显而易见,作为党政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在集体领导制度下,必须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且,党政“一把手”在决策过程中还要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要善于集中大家的好主意、好看法,或者自身能够提出好主意、好想法并引导大家形成新见解、新共识。
其次,党政“一把手”拥有任务执行权。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集体分工、个人负责的情况下,以及在各级政府中作为各级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主管的情况下,“一把手”具有完成任务的执行权,即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仅仅是为完成任务而具有的执行权力,具体地说,即是为执行和完成任务过程中所负有的一定的指挥权、督查权、处罚权等。这样的执行权必须是有职有权、实实在在的、能够令行禁止的权力。当然,党政“一把手”在行使这样的执行权时,也一定要受到外在的有力的监督。
最后,党政“一把手”也享有监督权。“一把手”所拥有的监督权,就是对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人员所具有的监督权。“一把手”同样享有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检举揭发权、罢免撤换权,以及控告权、申诉权、辩护权、保留意见权等。但这样的监督权,并不是唯一专属于他的,他自身也要受到来自他人的监督和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以上三个方面,就构成对“一把手”权力的总体考量和顶层设计。
党政“一把手”仍要有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现在,为了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就推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这也是不好的。为什么就不让党政“一把手”干预一些具体事务,直接分管具体事务呢?党政“一把手”是要干事的。以上已经分析了,党政“一把手”应该有“三权”,怎么能任意剥夺他们的执行权呢?笔者认为,执行权还是“一把手”很重要、很关键的权力。如果说,在权力的架构中,决策权不过是“一把手”的虚权的话,那么,执行权才真正是“一把手”的实权。党政“一把手”不但自己要有执行力,而且关键还要带领整个团队执行任务,使整个领导班子、领导团队具有执行力。不能把党政“一把手”搞得灰头土脸的,如果没有任何实权,只有虚权,那还叫什么党政“一把手”呢。
为此,我们在考虑限制党政“一把手”权力时,一定不能削弱行政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我们可以看看西方国家的情况。西方国家的立法决策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但在行政方面,行政首脑却具有很强的行政执行权和执行力。西方国家的特点是,行政首脑具有挑选、确定政府各部部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力,即实行政府内阁组阁制。这样的组阁制提高了行政效率,因为由最高行政长官决定任免自己的阁员,而为了执政有效的需要,自然会挑选与其志同道合的人作为阁员。被挑选的阁员也会服从指挥,竭力配合。
当然,对于西方的组阁制,我们未必采用,但可以借鉴其中有益的理路。实际上在我们的工作中,也有搞项目制的做法。项目制就是在确定了某项任务后,由一定的团队承担,赋予它执行的全权,直至保证把任务完成为止。所以,我们在限制党政“一把手”权力的时候,千万不要影响和限制了“一把手”的执行权,否则,就不可能有执行力和行政效率。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