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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推进农村养老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解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跟党与国家的事业发展不适应、不符合的诸多问题。在农村养老领域,由于社会基础的结构性变化,客观上要求其利益调整方式作出改变,亟须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养老领域的法治化水平,以理顺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农村养老中涌现出的诸多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推进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同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也经历了传统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渐渐被消解的过程。这场工业化、市场化与城市化的社会转型改变了家庭养老的社会结构与文化心理。

首先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现代社会风险削弱了家庭养老的经济保障。中国农民跟城市市民一样要面对市场带来的风险。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失业风险和一般农民从事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各种经营活动遭遇的经营风险使家庭养老的物质保障变得脆弱。包括市场风险在内的现代社会风险是如此普遍,所以工业化社会、市场体制社会普遍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养老保障制度及其他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家庭性质和代际关系性质在社会转型中已经悄悄发生改变。传统大家庭已经被核心小家庭取代,原来作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家庭变为纯粹的消费单位。现代社会的频繁流动也改变了家庭安居一地的局面。这些变化是现代化过程中家庭演变的一般规律,也是改革以来的中国农村家庭变化的现实写照。这些变化大大削弱了家庭成员的凝聚力,也削弱了家庭养老的能力。社会变迁改变了农村家庭中老人的社会地位和代际关系。老人们不再像在传统社会里那样掌握生产资料和更丰富的知识,原来代际关系是一种父对子的权威关系,现在演变为一种平等关系,使得家庭养老也演变为一种类似于市场交换的关系。

最后,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了文化心理的变化。农村家庭养老所依赖的传统的孝道文化在诸多物质性保障和制度约束消失以后已悄然出现松动。有研究者发现一些农村居民从原来对子代不遗余力地奉献趋向理性地有所保留以留下养老的资金。总之,社会转型已经使传统的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不复存在,这是目前农村养老问题存在的社会根源。这些变化使得农村老人的养老质量无从保障并损害老人的生命尊严,而滞后的养老模式反过来削弱孝道文化,使维系家庭养老的道德力量变得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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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法治思维   农村养老   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