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北京党建基地研究员 刘汉峰
【摘要】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三十多年的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一方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与历史经验的积累,而更为重要的是法治建设的发展条件和影响因素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这些因素和条件最终促成了中国走向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之路。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要科学把握好法治建设与基本国情、党的领导、民主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的现代性与文化属性的关系。
【关键词】法治建设 法治观念 法治实践 社会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法治观念与法治实践的历史发展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模式。就世界上的各个国家而言,对于法治的追求都有同一个目标,即善治。对于善治的追求是每个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而法治无疑是通向善治的一条重要道路。讲到法治,中国人并不陌生。在中国古代,法家推崇的就是法治。当然,同古代的法治比较起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在古代中国,法与刑律互为解释。在《尔雅·释诂》中提到,“刑,法也。”“律,法也。”在《说文》中,解义为“法,刑也”,《唐律疏议·名例》中意为“法,亦律也”。“从时间顺序上看,我们今天称之为古代法的,在三代是刑,在春秋是法,秦汉以后则主要为律。”①在这里,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澄辨,这就是在历史转换中法对于治而言其社会角色是什么,如何表现出来?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影响因素又是什么,怎样认识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基本关系?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的实践中去寻找。
中国传统法治观与法治文化的特点。在古代的社会治理中,德治、礼治与法治并行为治国之道。春秋战国时期崛兴的法家,以言法而成为治国理政之一脉,法家列子及其治世之道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极大。在整个封建社会阶段,儒家与法家共同承担起了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中,“缘法而治”是法家强调法治的核心观念。在管仲、慎到、荀况、韩非、商鞅等的发展推动下,以法的方式实现国家治理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和实践载体。就以法治理国家的方式而言,法家不仅仅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还延展到了法律之外的法治体系,这个体系使法律不至于成为社会治理的单一支柱,而且还在学术思想、法治实践上力求有机统一,这种统一集中表现在对“形名之学”的思考和运用上。所谓“形名”,形指其外,而名为其内。法治建设的历史深受形名之学的影响,法治也就不仅仅是一种刑惩之道,也不是简单的治世之学,而是一个中国味道十足的、富有文化形态特色的治理道路和治理体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一个完善的法文化系统,这个系统的形名之学就在于法与术和势的有机统一。对于法而言,不仅有法的思想观念,还要有术,如立法之术、驭法之术。可以说,法中不仅有律,而且还有运行律的途径和办法,使得律的作用能够在术的操作中更能发挥作用。这样一来,法的内涵就丰富起来了,在法和术都能有机关联的状态下,就可以把法治的“势”的作用发挥出来。故此,中国人谈法治,既有历史实践基础,又有法文化的独特内涵。事实上,中国古代法家的治国之道讲的是以法为本的治国,这种法本体系是一个综合的文化系统,这不是简单的法律或刑惩能够全部涵盖的。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古代讲的法治只是中国文化中相对于德治的一种执政方式,其实质仍然是人治,即法律、刑惩、合法之术都是皇帝为了能够驭民、驭臣而选择的执政方略。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律人而治的路径方式,其人性预设仅仅强调了对法的服从,却没有在更宽阔的视野下发挥法的公平正义一面,究其根本就是对最高权力的摄从,最高权力者个人在法之上的基本逻辑是清晰的,因而其法治在根本性质上与现代法治并非在同一个层面上。
近现代社会转型与法治社会价值的初步确立。近代以来,西方法治观念传入中国,法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鸦片战争以后,以林则徐等人睁开眼睛看世界为始,西方的政治制度被大量介绍进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原则的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潮流开始盛行。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加,外国传教活动的深入,西方的政治文化大量传入中国。特别是在洋务运动之后,“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有了更广阔的发展。而甲午战败,惊醒了中国人的迷梦。戊戌变法,是中国人以西方政治治理模式全面改造中国最为理想的一次实践,君主立宪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目标,中国社会就此走上了西方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法治建设道路。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即把国家的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其中有人民掌握的权力,也有职能部门即政府掌握的权力。“五权宪法”是中国按照西方“三权分立”原则进行法治治国的尝试。但是,国民党政权并没有按照孙中山分权而治的思想治国理政,尽管在军政、训政、宪政期间出台了《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根本法,但是中国的法治仍然不具备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约束力和影响力。这一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是社会在深刻转型中向西方全面学习,对于法治的观念也在逐步发生变化,特别是民国以后,随着社会结构变迁,传统德治、礼治秩序衰退,法治逐渐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与实践目标。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与希望。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废旧立新,即废除国民党执政时期的法律,全面建设新社会的法治构架。1949年制订了具有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这一阶段制定的一大批专门法,为以后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在近20年的时间里,立法工作陷于停顿状态,仅出台了《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1975年宪法,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因素,我国法治建设遭遇了严重挫折。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心工作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现代化成为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法治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治建设的意义越来越重要。从法治建设的历程上看,一是党的十届三中全会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三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法律保障。四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同时也昭示出法治建设将继续发挥更大的历史责任和担当。
历史惯性给我们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深刻教训,就是人治社会存在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这种风险的源头在于秩序形成机制的不完善与不科学。秩序的形成关乎社会发展的全局,特别是在转型期间,制度保障与法律约束只能加强,不能有丝毫软弱,只有这样,才能继续扩大改革开放的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