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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2)

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确定。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当至少满足五个基本条件:第一,失业人员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第二,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第三,毕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第四,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第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非自愿失业人群。因此,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一般规则,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必须满足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和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

其次,大学生失业保险应针对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这是针对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而言的。笔者认为,成人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大多都已经实际缴纳了失业保险,如果将其也纳入到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障范畴,会导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适用失业保险法律规范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另外,成人教育的对象一般是为了提高专业技术或资质而继续参加教育,因此,成人教育的主要学习形式是函授、远程教育等。这种教育模式从前期教育成本、教育投入和教育成果等方面都与普通高等教育有着很大区别,一味纳入大学生失业保障范畴,亦不符合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建的初衷。

最后,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应为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的大学生。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后的一年内为大学生找工作的主要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大学生既无经济基础又无经济来源,是需要救济的主要时间段。如果将救济时间无限扩大,既会加大社会保险支付的负担,又不利于促进大学生尽快就业。

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费用的缴纳可分为强制缴纳和自愿缴纳两种。针对大学生的失业保险,笔者认为可采用自愿缴纳的方式。因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各有不同,有的想直接就业,有的想继续深造还有的可能选择出国深造等其他途径。如果一概强制所有大学生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对于本身不想直接选择就业的大学生而言无非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福利。

笔者认为,大学生上学期间缴纳失业保险应实行年缴制。大学生缴费者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普通劳动者是以每个月的工资为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和计算标准,因此采用月缴制。而大学生参保者知识拟制的劳动者,实行年缴制更为简便易行。由大学生本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金额,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是否缴纳和缴纳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大学生自行选择。

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不应为一种强制性保险,所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的长短应与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的长短相对应。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一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两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四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三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四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八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五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六年以上,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作者分别为河北联合大学讲师,河北联合大学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大学生就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30108)

【注释】

①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②吕志勇,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22页。

③何卉兵:“西方青年就业保障计划”,《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3期,第128~129页。

④成志刚,吴彬:“国外就业保障的经验及启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第13页。

责编 /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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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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