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市场与“官场”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要防止“官场”市场化
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改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表现。但是,经济领域的法则不能完全照搬到政治领域,“官场”决不能搞市场化。
很不幸,在一些腐败“重灾区”,“官场”在相当程度上市场化了。在那里,买官卖官,按“职”论价,形成了心照不宣的市场价格;官商勾结,钱权交易,权力寻租使政商界限已经十分模糊。某地区一批贪官在反腐风暴中落马,这些贪官大都与当地煤老板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们谋取巨额利益。某老板为其女儿在海南举办婚礼,该地区十几名厅、处级干部居然包机前往捧场。而这些煤老板当然投桃报李,过年过节给官员送礼,送几万元就像“递一根烟一样”,一些官员在这种钱权交易中变为巨富。
上述现象不是个别的。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防止商品交换原则渗入政治领域,确实是一个大问题。我们当然不同意“代价论”或“难免论”,因其于理于实都缺乏根据。市场经济的中性本质、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与社会文明的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以及社会进步的经济尺度与道德尺度的总体统一,都证明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是兼容的、统一的。当今世界,凡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腐败现象一般比较少;相反,腐败现象严重的国家,恰恰是一些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把市场经济与腐败现象对立起来的“代价论”或“难免论”是错误的。
全部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法制、健全市场经济和规范政府权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措施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斩断“官场”伸向“市场”的非法之手、非分之手;同样,也要斩断“市场”伸向“官场”的非法之手、非分之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注意反腐的理论目标与实际目标的关系,既要追求理论目标,也要正视阶段性实际目标
反腐的理论目标,简单说来,就是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时间上不设上限下限,对象上不分此人彼人,一反到底,实现政治清明。
我们共产党的政权,按照老祖宗的论述,其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两廉两实”,即“廉洁、廉价,实说、实干”。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强调这个政权不仅是廉洁政府,而且是“廉价”政府(即精干高效,老百姓养得起),是向人民说实话、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我们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建设这样的政府。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继往开来,锐意进取,深入改革,厉行反腐,正在进一步向人民展示着“两廉两实”的形象。
但是,也要看到,反腐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也是分阶段逐步进行的,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取决于诸多现实条件。我国目前处于腐败高发期,由于多年积累,问题比较多,牵涉面也比较大。有些地区、有些系统出现了群体性的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巨大。另外,还有不少贪官携款外逃。如何估量腐败面的大小;如何估量我们的干部队伍;如何坚决果断又稳扎稳打;如何把反腐立场与反腐艺术结合起来,有区别、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反腐;如何完善法规、实现常态化法律反腐和制度反腐;如何把国内反腐与境外追逃结合起来;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反腐实践中逐步解决。这就使反腐必然呈现一定的阶段性,阶段性的实际目标显然不会完全等同于理论目标。
方向已经指明,道路已经开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必将夺得反腐斗争的全面胜利。
(作者为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国防大学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刘瑞一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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